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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972年加入香港《大公報》,至移民加拿大前已升遷為編輯副主任,且為報社撰寫與財經有關社論。黎於1999年回流香港,並受聘於證券行,創辦研究部,和任研究部聯席董事高職,對金融經濟更具深度專業。

黎偉成於2006年轉職NOW電視,任財經台主持及評論員,對香港、內地以至歐美經濟金融動態作專題深入分析,和每日接受觀眾電話的個別股票問諮,以圖表技術和基本因素簡明扼要提供專業意見,深為觀眾歡迎;和為香港、日本、中國大陸及台灣等地報章、雜誌、財經網站撰寫財經文章、專論,和經常接受傳媒訪問。

17/06/2019 09:30

《談國論企-黎偉成》美暫停對華世貿知權訴訟似利貿談

  世界貿易組織WTO披露,收到美國在2019年6月3日對華就知識產權訴訟問題上要求暫停專家組工作至2019年12月31日,和得到中國同意,無疑是釋出一定程度的善意,但最重要的是要引伸和適用之於中美高級別的經貿磋商,達到中方要平等談判的合理要求,爭取互利共贏的良好景願及目標。特朗普顯然還是保持其一貫的單邊、霸道主義惡思,劣行似乎不易改,相信中美要達協的難度依然十分高。
 
*美須合法合理在知識產權等問題進行談判*
 
  需要高度注意者,為WTO專家組在6月11日公報批准美國的請求並暫停工作的同時,和「美國與中國已同意暫停DS542(《中國-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若干措施》爭端解決小組的程序),但表示「美國未說明中止訴訟的原因」。我之解讀,主要為(一)美國只是主動地在WTO對中國的知識產權訴訟提出「工作暫停」,是「暫停」或「中止」(中段叫停),且暫停的時限是2019年12月31日,即有6個月多一點點的光景不再工作,並不是「終止」,故隨時有可能要專家組要恢復、繼續「工作」,故所釋出的善意只是有「一定程度」或有限。千萬不要對美國的後續,掉以輕心。
  尤其是(二)美國暫停對華的知識產權訴訟,並非同時適用於對中國的雙邊高級別經貿磋商,因美方至今未有作出任何表示,故只能夠看作是「善意」之釋出,最重要的當然是實際行動。由是我對美對華政經政策未敢樂觀。
  再看(三)中美政經關係。兩國於5月9日在華盛頓舉行的11輪的經貿磋商之後,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於4日之後的5月13日發表新的關稅清單,擬對華輸美尚未加徵的3000億美元的商品徵25%關稅,來勢似乎凶凶,但最惹人注目的是會在6月17日舉行「公眾諮詢」,我之看法為(2)特朗普對華輸美商品先後兩輸的加徵關稅,繞過美國參眾兩會而只是簽署「行政命令」獨斷獨行,此番要「公眾諮詢」,肯定是所受內、外壓力甚深,特別是美國經濟所受的損害會相當嚴重,美國人在特對華所挑貿戰所受的損失日顯,反對貿戰的聲音亦越來越高漲,不得不要假「諮詢」。
  (2)美國大選之日為期不遠,而美國企業以至民眾對特朗普對中國以至其他各國所挑起的貿戰,對美國所產生的負面影響甚至壓力,顯然日益嚴重,使特廝要爭取連任的阻力日深,即使最終連任,亦只會是不受歡迎的連任,「退」而求「進」,「進」而連任,如不改劣性,未來的四年亦會舉步為艱。
  此亦顯中國對美之經貿磋商作出合法合理的嚴正要求,甚至由被動式的反制,在美國惡行日益嚴重的作出主動的反擊,對勁。
  由是中國在對美的政治、經貿交往甚至交涉,繼續堅持合法合理的原則和精神,是爭取互利共贏的最基本目標,有誰不願意?但特朗普顯然未改要「對美方有利的協議」的單邊主義和霸道行為不改,如之何?
 
*要達協就須美完全撤銷對華關稅加徵*
 
  中國對美國的經貿甚至政治關係的政策,十分明確:(I)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決不讓步;和必須解決中國關切的三個核心問題,即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中美全面經濟對話牽頭人劉鶴在5月10日中美經貿磋商結束後對媒體表示的(i)如果要達成協議,美國對華加徵的關稅必須全部取消,貿易採購數字要符合實際,(iii)改善文本平衡性,並強調「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的尊嚴,協議文本必須平衡」。
  美國只是向WTO要求暫停專家小組工作,並未對華直接在知識產權作出調整,而美方在此方面的劣舉,乃對中國作出十分嚴重的政治甚至政權打壓,因經貿協議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和「技術轉移」問題,中美在此兩方面有頗大差異。即使國際於1967年簽訂《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統公約》,使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廣為認同屬人類憑智慧創造出來的無形財產,所涉兩大方面(i)工業產權,以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地理標誌,和版權類,所指的為音樂、文學等藝術作品,甚至發現、發明、詞語、詞組、符號、設計等,都可視作為知識產權,得到相關法規的保護。
  但這是國際的「新生事物」,故各國有各有各的律例,如(I)美國在1979年第一次將知識產權戰略提升到國家戰略層面,多年來進行一系列的法律修訂和擴充,特別是美國參眾兩院於2000年10月通過《技術轉移商業化法案》,和於1999年通過的《美國發明家保護法令》,強化1980年的《杜拜法案》和1986年的《聯邦技術轉移法》等力量。此為美國自有的保護知識產權法。
  更重要的,是美國在自保知識產權的同時,多年來一直通過其所謂綜合貿易法案「特殊301條款」打壓競爭對手,又積極推動世界貿易組織達成知識產權協議以形成一套有利於美國的國際貿易規則。此為具高度攻擊式、亦不尊重其他國家之劣法。
  我堅持一直提出的建議:中國一定要美國不要從經貿以外的政治、外交、軍事甚至人員等許許多多方面作另一層面的打壓,要不然,達協?非協也。《資深財經評論員 黎偉成》
(waishinglai210@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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