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證券法》將於3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主席易會滿接受《新華社》專訪表示,本次證券法修訂,歷時六年,社會各方廣泛關注並積極參與。原證券法一共240條,這次共修改166條、刪除24條、新增24條,作了較大調整完善。總結起來主要有十個方面,包括對證券發行制度的修改完善;大幅提高違法成本;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完善證券交易制度;取消多項行政許可;進一步規範中介機構職責履行;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強化監管執法和風險防控;擴大證券法適用範圍,增加存托憑證為法定證券,將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管產品寫入證券法等。
*抓緊制定或者修改大量的配套規定*
他指出,中證監將抓緊制定、修改相關配套規章、規範性文件。新證券法落地實施,需要制定或者修改大量的配套規定,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法規體系。這項工作已經開展,要借證券法修訂實施這一契機,對資本市場規章制度進行全面的清理完善。
證券法修訂通過後,中證監還將加強與有關部門、單位的協作配合,提高工作合力,對涉嫌構成犯罪的證券違法行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支持配合司法機關開展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工作,並與有關部門、單位加強市場主體的誠信信息共享,充分發揮失信聯合懲戒機製作用。
*發行人和上市公司,要注意三方面新要求*
易會滿表示,新證券法的施行,對於發行人和上市公司,要注意三方面新要求:一是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特別是強調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二是違法違規的責任更重,不但要承擔嚴厲的行政處罰,還要承擔欺詐發行、虛假信披等的民事賠償責任,受到失信懲戒約束,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三是法人治理的規範更嚴,要求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必須約束好自己的行為。
對於證券公司,新證券法加大了對證券業務活動的監管,一方面明確要求證券公司不得允許他人以證券公司的名義直接參與證券的集中交易;另一方面壓實了承銷商的核查責任。同時,進一步釐清了證券公司資管業務的法律性質和法律適用。另外,還將責任落實到個人,明確規定在發行人信披違法時,保薦人、承銷證券公司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也要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過錯推定的連帶賠償責任。
*強化證券帳戶實名制*
對於證券服務機構,新證券法統一對除投資咨詢機構以外的服務機構實行事後備案管理,同時加強事後的違法責任追究。其中,對於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的,除最高可處以業務收入十倍罰款外,情節嚴重的,並處暫停或者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行政處罰。
對於投資者,新證券法在重申風險自擔原則以促進理性投資的基礎上,一是進一步強化了證券帳戶實名制;二是完善了有關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的法律禁止性規定,為證券交易活動進一步划定法律紅線;三是為投資者維權提供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措施,鼓勵投資者充分運用好法律賦予的手段,依法維權。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21日北京專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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