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偉論》還記得筆者於上月中在本欄曾以錦州銀行的停牌事件(00416)作例,指
出需要關注上市公司及聯交所在處理相關事宜上存在的漏洞,造成對小投資者不公平的情況。近
期筆者繼續尋找有關上市公司停牌的資料,進一步發現由停牌至除牌,所帶出的問題可能更大。
相信有一定投資經驗的投資者,對旭光高新材料(現已除牌,前上市編號:00067)這
間公司的名字不會感到陌生。該公司自2014年3月25日起停牌,當時就一份由
GlaucusResearch所刊發的沽空報告(指控其財務資料造假,誇大收入及業務規
模),因待發布內幕消息而停牌。聯交所分別於2015年3月13日、2015年9月17日
及2016年4月8日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一、第二及第三階段。
該公司曾於除牌程序第三階段屆滿之前向聯交所提交復牌建議,其中涉及收購目標公司構成
《上市規則》下的反收購行動。於2022年2月18日,上市委員會認為復牌建議不再可行,
認為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是合適做法。該公司於2022年2月25日向上市覆核委員會申請
覆核上市委員會的決定。於2022年5月19日,該公司撤回其覆核申請,最終於2022年
6月1日撤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從上述事件可以看到,一間上市公司由停牌至退市前前後後至少需要8年的時間,相對有實
力的機構性投資者對此所受的影響可能不大,但一般小投資者又可以怎麼樣,根本就完全處於被
動狀態,異常不公。
透過上次提及的錦州銀行,以至今次的旭光高新材料,可以看出聯交所在處理有關停牌公司
的事情上存在頗大問題,的確「責無旁貸」。上市公司有大約18個月來處理復牌事宜,時間之
長本身已會令上市公司在處理時「嘆慢板」;再加上一旦涉及處理除牌,一搞便可能會是十年八
年,這樣小投資者真的還會有信心在港股巿場投資嗎?筆者不懂法例,亦不知實際執行上的困難
。但單從一個小散戶角度出發,若然聯交所不正視問題,繼續「容許」這樣處理上市公司停牌事
宜,相信聯交所近年即使想盡辦法,推出不同新產品(如:人民幣雙櫃檯、SPAC及互聯互通
等),旨在提升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亦未必能夠收到預期的效果。
《中薇證券研究部執行董事 黃偉豪》(本欄逢周四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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