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17日專訊》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7日公開宣判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
一分院提起公訴的貴州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王富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
富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利用影
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100萬元人民幣,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
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同時,對王富玉受賄所得及收益和用於抵繳受賄所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王富
玉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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