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加快推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
意見指出,加快推行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工程擔保公司、保險機構作為工程擔保保證人開展工程擔保業務。到2020年,各類保證金的保函替代率明顯提升;工程擔保保證人的風險識別、風險控制能力顯著增強;銀行信用額度約束力、建設單位及建築業企業履約能力全面提升。
意見稱將分類實施工程擔保制度。其中,大力推行投標擔保。對於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投標文件、中標後在規定期限內不簽訂合同或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履約擔保等行為,鼓勵將其納入投標保函的保證範圍進行索賠。
著力推行履約擔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單位和建築業企業應當加強工程風險防控能力建設。
此外,強化工程質量保證銀行保函應用。以銀行保函替代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銀行保函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建設單位到期未退還保證金的,應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經濟通通訊社16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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