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0388)旗下聯交所今天刊發指引信,為互聯網科技行業,或主要以互聯網模式營運的申請人提供指引。
聯交所就利便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上市進行廣泛諮詢後,於今年4月24日宣布《主板上市規則》新增三個章節,容許該類公司上市。
除上述新增章節外,回應諮詢並提交意見的人士亦促請聯交所修訂《上市規則》,使條文更能反映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的特點,具體要求聯交所兼容以下特質:
互聯網科技公司通常高度依賴母公司(或其他「關連人士1」)或主要供應商營運的互聯網平台;互聯網科技公司尤其需要藉股份獎勵計劃吸引及挽留員工;及互聯網科技公司對業內尚未完全確立的法律及法規難以證明合規遵守。
今天刊發的指引,為聯交所就上述事宜而檢視其規則及指引後所作的修訂。按聯交所的指引
:若申請人證明到已符合若干條件(例如依賴母公司營運的主導互聯網平台是業內常態),則或可能在高度依賴母公司/關連人士/主要供應商/主要客戶的情況下﹐仍會獲批上市;可按個別情況向上市申請人授予豁免,讓他們改用公式計算持續關連交易的全年上限,而非以固定金額為限;可向上市申請人授予豁免:(i)對他們尚未授出的購股權百分比設定較高的上限;及
容許其股份鼓勵計劃的行使認購期限多於十年;及若適用於申請人的相關法律及法規仍在制定當中,而短期內正式立法的機會不大時,法律意見便毋須涵蓋尚未實施的法律及法規。申請人在上市文件中披露有關風險已足夠。
《經濟通通訊社6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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