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10日專訊》據《財聯社》記者最新獲悉,監管部門對券商下發通知,提出
若干要求。其中提出,券商及其從業人員展業時,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充分揭示投資風險,特
別是關於融資融券業務違約處置的風險控制安排,提醒投資者參與場外配資等非法證券活動的風
險,要求其遵守入市資金來源合法合規的要求。
同時,券商對投資者新申請開立信用帳戶的,要加強客戶風險評估、業務集中度管理,審慎
設置授信額度和保證金要求;並應根據投資者投資年限、投資經驗等因素,推薦適當的產品或者
服務,保證風險等級與投資者承受能力相匹配,不得違規為不符合資格投資者提供相關服務。
(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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