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6日專訊》中國人民銀行在網站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
細則》,自發布之日(7月9日)起施行。《實施細則》細化了支付業務分類方式和新舊分類銜
接關係、制度完備性、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要求等。人行表示,《實施細則》合理適度
提高註冊資本和淨資產要求,提升支付機構風險防禦能力,引導其回歸本源。
人行發布《實施細則》和相關答記者問文章,當中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為1億元人民幣,並按不同規則附加提高;淨資產最低限額以備付金日均餘額為計算依據,不同
餘額按不同比例計算。
《實施細則》並明確重大事項和風險事件報告、執法檢查等適用的程序規定,強化支付機構
股權穿透式監管;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對支付機構及其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違規行為的處罰權限和措施等;明確新舊支付業務銜接方式,設置較為充足的過渡期,確保平
穩過渡。
此外,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由於各支付機構設立時間不同,支付業務許
可證到期日也不同。《實施細則》將過渡期設置為《實施細則》施行日至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
截止日,過渡期不滿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已設立支付機構擬繼續從事核準的部分或全部
支付業務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換發長期有效的支付業務許可證,並應在過渡期結束前,
達到有關設立條件、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等要求。(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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