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11日專訊》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繼續開會審議《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
。律政司解釋容許就國安案件,申請延長目前最長48小時羈留時間的內容。
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樂逢源指,法例列明警方須向法庭交代,調查按理不能在有關申請日
期前完成,以及被捕人在沒有被落案起訴的情況下被羈留,對保障或保存罪行證據,或對訊問捕
人屬於必要。
他指法庭在甚麼情況下可批准延長羈留時間,已有明確規定,認為做法符合人權法要求,亦
符合盡快將被捕人帶到裁判官席前、由裁判官作出獨立決定的原則,不會導致相關人士被任意羈
留。
*鄧炳強:相信14日調查日數很足夠*
工聯會吳秋北關注到14日的界線如何釐定,過往有沒有「走犯」情況。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指,以《香港國安法》實行3年經驗,相信14日調查日數很足夠,過往48小時時限較短,確
實出現過未能檢控,導致有嫌疑人擔保外出並潛逃的情況,14日拘留時間相信可以避免,相信
已可以得到一些初步調查資訊。這亦平衡了人權保障。
委員會由上周五(8日)下午起逐條審議草案,經過周六、日加開會議,已經審議全部
181項條文中的73項,即約4成條文完成審議。(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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