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5日專訊》香港記者協會日前就車牌查冊新規定發表聲明,指新安排不尊
重終審法院早前就香港電台編導蔡玉玲案的最終裁決,同時損害新聞自由,要求檢討。運輸署回
應指,記協對終審法院判決錯誤解讀,而對運輸署作出錯誤指控,強調運輸署署長有權也有責任
防止濫用車輛登記細節。
*「公眾利益」因應個別情況而定*
運輸署強調,優化機制推出「例外情況」的申請渠道。任何人士包括記者,如認為其申請雖
不符合所列的指明條件,但基於其他涉及車輛的擁有權、車輛的使用,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情
況,而希望署長可作特別考慮發放證明書,可透過書面陳述的方式提出例外情況申請。
署方又表示,「公眾利益」是普通法下一個經常運用的概念,至於甚麼事宜是符合「公眾利
益」及應賦予的比重,則因應個別情況而定。所有申請都會依法公平公正處理,政府也有既定機
制防止公務員在履行公務時牽涉利益衝突。(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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