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19日專訊》警方引用《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獲法庭手令查閱壹傳媒創
辦人黎智英手機內的「指明證據」,包括新聞材料,黎智英早前提出司法覆核及上訴均被駁回,
他不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下午頒布書面判詞拒絕其申請。
黎智英認為,他被警方檢取的兩部iPhone內有部分內容屬於新聞材料,根據《香港國
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裁判官可發出手令,授權搜查和檢取「指明證據」,因而質疑「指
明證據」並不涵蓋新聞材料。上訴庭去年裁定「指明證據」涵蓋新聞材料,重申新聞材料所獲的
保護並非絕對,新聞材料並非免受任何刑事罪行調查所涉的搜查及檢取。(cl)(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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