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9日專訊》政府提出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令條例與《國旗及國徽條例
》及《國歌條例》保持一致,並更清晰訂明現實和網絡世界的侮辱區旗或區徽行為,均可構成罪
行,又擴大禁用範圍,若用於喪事須事先得到特首批准。
政府建議,禁止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區旗、區徽或其圖像
,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包括故意發布侮辱區旗或區徽的情況。另外,亦不得倒掛、倒
插、以及以任何有損區旗或區徽尊嚴的方式展示或使用區旗或區徽;不得隨意丟棄區旗或區徽。
政府又建議,擴大區旗及區徽禁用範圍,除非獲得行政長官事先批准,區旗、區徽不得展示
或使用於喪事活動,亦禁止將其展示或使用於註冊外觀設計或商業廣告。
草案亦列明,升區旗儀式時的禮儀要求,包括應面向區旗肅立及行注目禮等,並規定教育局
局長須就將區旗及區徽納入小學及中學教育發出指示。(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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