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9日專訊》浸大前學生會會長方仲賢於前年8月,在深水埗鴨寮街購買
10枝鐳射筆,之後被捕,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妨礙司法公正共3項罪名
,案件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辯方表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包括被告管有鐳射筆的
意圖、他是否清楚知道當日截查的警員身份等。控方沒有進一步陳詞,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9日
裁決,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辯方資深大律師王正宇陳詞指,無可否認的是被告持有雷射筆的9分鐘期間,它沒有裝上電
池,而被告在場時曾向警員表述此訊息,反映他知道雷射筆必然是在裝上電池的情況下才能發揮
功能。辯方亦指,當日並無大型騷亂事件,控方不能單以以往有示威者以此武器傷害他人,便推
論被告有同樣意圖。
法官游德康問到如果被告打算以鐳射筆作觀星用途,該如何解釋未有裝上電池。辯方回應說
,該9分鐘才是案件關鍵,觀星是日後的事。至於阻差辦公罪,辯方表示,被告在遇上便裝警員
截查,未獲悉對方身份前感到驚慌而躲閃,屬合理反應。
被告方仲賢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和桂林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
性武器,即10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他另涉於同日在桂林街135號便利店外抗拒正在執
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同日在偵緝警員檢取其手提電話為證物前,將它重新設置。(hy)
(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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