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東省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周鎮宏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周鎮宏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7月至2011年春節,周鎮宏在擔任中共茂名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務委員會主任,中共廣東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陞、企業經營、當選政協常委和政協委員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何俊海等33人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2464萬餘元。此外,周鎮宏對折合人民幣3700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案發後,贓款已全部追繳。
《經濟通通訊社28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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