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昨日修訂《上交所基金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指數基金開發》,明確對於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的相關指數基金開發,可予以指數發布時間的豁免。
修訂後的《指數基金開發指引》指出,基金管理人擬開發指數基金並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其標的指數為非寬基股票指數的,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是標的指數的成分證券數量不低於30隻;二是標的指數的單一成分證券權重不超過15%且前5大成分證券權重合計佔比不超過60%;三是標的指數發布時間不短於6個月,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的指數除外;四是權重佔比合計90%以上的成分證券過去1年的日均成交金額位於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的前80%。寬基股票指數不受上述限制,但單一標的指數成分股權重原則上不超過30%。
修訂後的《指數基金開發指引》於今日起施行。
《經濟通通訊社駐滬記者林雯婕19日上海專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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