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火科技控股(01611)公布,證監會已批准公司全資附屬公司新火資產管理(香港)進行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界定之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自今年7月31日起生效。同時,作為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界定之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牌照持有者,證監會進一步批准新火資產管理可提供第4類牌照下虛擬資產諮詢服務,自今年7月31日起生效。
上述批准受新火資產管理持續遵守發牌條件規限,其中包括新火資產管理不可持有客戶資產及新火資產管理僅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截至今日,新火資產管理尚未開始有關證券交易及提供有關虛擬資產諮詢服務的任何業務。
《經濟通通訊社2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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