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12日專訊》聯交所向華夏集團控股(01981)前任董事嚴翔發出董事
不適合性聲明及譴責。
上市委員會裁定該董事違反了《上市規則》,未有配合上市科的調查。該董事未能履行《上
市規則》下的責任的情況嚴重。
根據《上市規則》第3﹒09C及3﹒20條,該董事有責任(i)在上巿科及╱或上巿委
員會所進行的任何調查中給予合作;(ii)及時及坦白地答覆向其提出的任何問題;及
(iii)在不再出任董事的日期起計三年內向聯交所提供其最新的聯絡資料,否則聯交所向其
紀錄中的最後所知地址發出的任何文件╱通知書均視為已送達董事本人。(k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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