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10日專訊》廣東證監局分別對中信証券股份有限公司(06030)
(滬:600030)、東莞証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兩者的相關負責人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均
涉及廣東泉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300716)的IPO。
廣東證監局指,經查,中信証券作為泉為科技(原廣東國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
行股票持續督導機構,在持續督導履職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對二甲苯貿易業務客戶和
供應商之間的關聯關係核查不充分。二是對二甲苯貿易業務真實性核查不充分。三是對二甲苯業
務單據審核中未關注到運輸合同與船艙計量報告對應的船運公司存在明顯差異。四是對二甲苯業
務單據審核中未關注到銷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約定的裝貨港存在明顯異常。中信證券的上述行為違
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凌鵬、浦瑞航作為保薦代表人對上述違規行
為負有主要責任。
另外,經查,東莞証券作為泉為科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保薦機構,在持續督導履職過程
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未對上市公司大額資金往來交易真實性審慎核查。二是未按規定完整
填報2019年度現場檢查報告。東莞證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
》相關規定,姚根發、楊娜作為保薦代表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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