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次記者會上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被判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及判囚4個月。律政司不服高等法院早前裁定林卓廷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兼獲訟費,今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聆訊排期至明年2月12日處理。
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即游乃強。
《經濟通通訊社8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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