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6日專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今日聯合發布《關於
辦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針對跨境電詐等犯罪組織
集團化、壟斷化,並在境外地區打著「工業園」、「開發區」等幌子實則詐騙斂財等問題,《意
見》明確,如符合以下情況,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依法嚴懲:
通過提供犯罪場所、後勤保障、武裝庇護、人員管理等方式,管理控制犯罪團夥實施跨境電
信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抽成分紅或收取相關費用,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
固定或基本固定,符合刑法第26條第二款規定(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
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意見》並強調,針對跨境電騙有四個打擊重點:犯罪集團及其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
骨幹成員;為跨境電騙等犯罪活動提供庇護的組織;犯罪集團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綁架
、強奸、強迫賣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為跨境電騙等犯罪集團招募成員而實施組織、運送他
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行為。(sl)
【你點睇】特朗普勝出美國總統大選,你點睇未來數年的世界局勢?你認為中美關係前景會如何?► 立即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