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8日專訊》港交所(00388)在上月的諮詢文件中建議,對連任多年的
獨董(已在上市發行人董事會在任超過9年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任期設硬性上限,但設有3年過
渡期,連任多年的獨董在經過兩年冷卻期後,可再次擔任同一發行人董事會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綜合傳媒報道,有熟悉監管運作市場人士表示,港交所是次捲土重來再諮詢,惟諮詢文件亦
沒有提出實質或科學化理據,解釋為何要求連任9年的獨董要必須退任,除非該所能證明獨董任
期與失職的關連性,否則相信新建議容易引起市場反感。
香港獨立非執行董事協會前會長楊志達表示,據了解現時香港上市公司中,超額任職和任職
超過9年的獨董人數只有數十人,相信新規生效後,上市公司可及時找到合適人選填補獨董空缺
,相關獨董離任後對香港市場造成影響有限,惟涉及公司可能需要時間適應新任獨董,而相比內
地獨董6年限期,本港9年上限已屬寬鬆,預期新規同樣不會影響專業人士擔任上市公司獨董意
願。(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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