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6日專訊》人民銀行就《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發布管理細則,
明確給予支付機構最長可達5年的換證過渡期,確保存量支付機構平穩過渡,不改變原有支付業
務許可範圍,另提出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且應當為實繳貨
幣資本。
人行發答記者問稿,稱由於各支付機構設立時間不同,支付業務許可證到期日也不同。為保
障行政許可相對人權利,《實施細則》將過渡期設置為細則施行日至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
日。人行又表示,17家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分別於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
25日到期,為保障支付機構具有充足的準備時間,《實施細則》將其過渡期放寬至12個月。
(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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