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6日專訊》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
何興祥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隱瞞境外存款一案,對被告人何興祥處以有期
徒刑20年,並處罰金510萬元(人民幣.下同),並依法追繳何興祥犯罪所得及孳息,上繳
國庫。
裁決指,何興祥在2006年至2021年期間,利用擔任中國銀行(03988)
(滬:601988)海南省分行行長、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行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
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等職務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
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辦理銀行授信、子女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
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超過6636萬元。
何興祥又被指在2012年至2014年擔任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行長期間,在有關企業未
按照集團客戶實行統一授信管理並將貿易融資挪作他用、部分授信業務抵押物不足值的情況下,
違規指使銀行人員辦理貿易融資授信,造成銀行本金損失超過14﹒61億元。
在2014年9月,何興祥在擔任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行長期間,違規決定將有關企業貿易
融資授信額度調整為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中國銀行有關支行先後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共計超過
17﹒46億元。而在2012年至2013年,在申請人以他人名義辦理貸款且挪用貸款資金
的情況下,何興祥指使銀行人員辦理貸款超過7743萬元,造成銀行本金損失逾962萬元。
另外在2015年至2021年,何興祥擔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
期間,未如實向組織報告其家屬在境外開設的由何興祥控制使用的銀行帳戶內存款超過3369
萬元的情況。
法院認為,何興祥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隱瞞境外
存款罪,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鑒於何興祥部分受賄犯罪屬未遂,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
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且如實供述自己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隱瞞
境外存款全部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法庭遂做出上述判
決。(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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