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5日專訊》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昨日發布《關於做好經營性
物業貸款管理的通知》,明確在2024年底前,對規範經營、發展前景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全國性商業銀行發放的經營性物業貸款在用於與物業本身相關的經營性資金需求、置換建設購
置物業形成的貸款和股東借款等外,還可用於償還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集團控股公司存量房地產
領域的相關貸款和公開市場債券。
《通知》還細化了商業銀行經營性物業貸款業務管理口徑、期限、額度、用途等要求。
貸款期限上,《通知》明確,經營性物業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最長不得超過15年
,且貸款到期日應早於承貸物業產權證到期日至少5年。
貸款額度方面,《通知》指出,經營性物業貸款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承貸物業評估價值的
70%。(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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