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建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等四部門今日聯合發布《關於取消普通住房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並取消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以轉讓收入的2%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的規定,其他個人所得稅方面的政策未作調整。
增值稅方面,個人將購買2年及以上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
契稅方面,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
《經濟通通訊社駐滬記者林雯婕18日上海專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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