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19日專訊》近日,司法部會同財政部、中證監起草了《國務院關於規範中
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徵求意見稿)》,聚焦中介機構服務收費問題加強
監管,明確中介機構、發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關禁止性規定和處罰措施。
*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收費條件*
《規定》提出,包括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在內的中介機構,不得以參與
實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等形式,幫助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證
券公司保薦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收費條件,律師事務
所不得違反司法行政等部門關於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規定》還明確,地方人民政府不得
為公司上市給予獎勵。
在禁止性行為方面,《規定》指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存在四方面情形:一是在合
同約定之外收取其他費用或者以臨時加價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二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者另行
約定等方式規避監管收取費用;三是通過入股、獲取上市獎勵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四是其
他違反國家規定的收費或者變相收費行為。
針對違法行為,《規定》也明確了處罰措施,若中介機構違反《規定》,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
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並處以違法所
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處
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
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依法記入誠信檔案,並與其他相關法律做好銜接。
業內人士指,部分中介機構在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存在收費與公司股票
發行上市結果掛勾,誘發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問題,有必要完善相關制度,規範相關收費行為
。《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分類施策,從嚴監管,意在規範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服務行為,提
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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