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9日專訊》恒生銀行(00011)公布,於2024年11月29日,
恒生集團與滙豐集團就以下八類交易訂立一套總協議。滙豐乃全球規模最大的銀行和金融服務機
構之一,為恒生銀行的控股股東及滙豐集團的一部分。鑑於此關係,恒生集團在日常業務中使用
滙豐集團的基礎設施及服務。根據《上市規則》,滙豐集團成員為恒生銀行的關連人士,因此根
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恒生集團與滙豐集團之間的交易構成持續關連交易。
該套總協議項下的八類交易為:(1)資訊科技服務(2)外判營運服務(3)國際監管框
架相關服務(4)集團行政與支援服務(5)金融服務(6)保險相關投資管理及諮詢服務
(7)公司間買賣交易(8)金融資產交易。
總協議旨在規範恒生集團與滙豐集團之間現有及未來的持續關連交易的管治原則,並簡化該
等持續關連交易的程序。該等協議將不會對恒生集團客戶應付的費用產生任何影響。該套總協議
亦有助促進恒生集團內部的持續監察、合規性及問責性,並加強恒生集團與滙豐集團之間的持續
關連交易的透明度及申報機制。
恒生集團過往一直基於與滙豐集團成員訂立的個別合約。於公告所述的過往期間,只要是恒
生集團與直屬控股公司、其附屬公司、同母系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之重大關聯方交易是與支付予
滙豐集團的營業支出有關,恒生集團已按照並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的規定於相應經審核財務報
表中披露上述交易的金額。該等過往金額亦包括獲全面豁免的持續關聯交易。另外,不涉及營業
支出之過往金額主要為利息及其他營業收入,並按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已披露於恒生集團的經審核
財務報表中。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下有關關聯方交易的披露規定與《上市規則》下有關持續關連交
易的披露規定有所不同。
恒生集團最近注意到,由於對《上市規則》第14A﹒98條(共用行政管理服務)的應用
範圍詮釋有偏差,以致忽略了並未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及14A﹒84條(將交易
合併計算)事先向聯交所進行諮詢。因此,未完全依據該等《上市規則》(第14A﹒35條(
公告)和第14A﹒49條(年度申報))的規定。恒生銀行高層管理人員及董事會高度重視未
能符合《上市規則》之情況。恒生銀行已成立專責小組採取即時行動,糾正相關未能符合《上市
規則》之情況。專責小組由恒生銀行的高層管理人員、恒生集團各部門及業務部門代表,以及外
聘法律顧問組成。(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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