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2日專訊》香港政府今日向立法會作出根據《銀行業條例》提交決議案的
預告,調整各項與銀行牌照、設立分行及本地代表辦事處,以及核准貨幣經紀註冊相關的費用。
視乎立法程序,政府將於6月12日在立法會動議有關決議案。
*許正宇:不影響香港金融競爭力*
財庫局局長許正宇表示,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宣布,政府會適時檢討不同收
費。金管局最近完成檢討《條例》附表2訂明的費用,並建議將有關費用向上調整。金管局已考
慮相關因素,包括「用者自付」及收回成本的原則、總體物價通脹、金融機構營運成本等,並已
評估及考慮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的影響。由於牌照費總額佔認可機構和核准貨幣經
紀的總營運開支很小部分,在落實建議後,預計對受影響的金融機構影響輕微,亦不會影響香港
的金融競爭力。
根據《條例》,認可機構(包括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本地代表辦
事處及核准貨幣經紀在獲得金融管理專員認可或核准後,須向庫務署署長繳付牌照費、註冊費、
本地及海外分行或海外代表辦事處的設立費用,以及在認可機構獲認可的日期的周年日,或本地
代表辦事處或核准貨幣經紀獲批准的日期的周年日,繳付有關續期費用,包括有關本地及海外分
行及海外代表辦事處的費用,有關費用的水平訂明於《條例》附表2。(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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