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9日專訊》政府今日在憲報刊登《<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
銷安排)(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明年5月1日為《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
《修訂條例》旨在取消強積金制度下僱主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安排。
至於僱主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及按僱員服務年數支付的酬金,則可繼續「對沖」遣散費╱
長服金。
*取消「對沖」安排不具追溯力*
取消「對沖」安排不具追溯力。如僱員在《修訂條例》生效日期(轉制日)之前已受僱,僱
主可繼續用其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不論是強制性或自願性供款,亦不論是在轉制日前、當日或
之後作出),「對沖」僱員在轉制日前的受僱期所衍生的遣散費╱長服金。
取消「對沖」安排將同樣適用於《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下的職業退休計劃、
《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第279C章)╱《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第279D章)的兩類
學校公積金計劃,以及獲豁免於強積金計劃的外地僱員所參加的海外職業退休計劃。
*明年5月起推行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
為配合取消「對沖」安排,政府會在明年5月1日推行為期25年的「取消強積金『對沖』
安排資助計劃」,分擔僱主在實施取消「對沖」後的遣散費╱長服金支出。
政府發言人表示,政府正落實籌備工作,並會繼續進行廣泛宣傳,協助僱主及僱員明瞭取消
『對沖』的安排。
《生效日期公告》將於12月4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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