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19日專訊》中證監上周五(15日)發布的《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0號
--市值管理》持續引發爭議。
該文件早前公開的徵求意見稿提出,董事會應密切關注市場對上市公司價值的反映,在市場
表現明顯偏離上市公司價值時,審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並依規發布股價異動公告等,促進上
市公司投資價值真實反映上市公司質量。
然而,在正式的《指引》文件中刪除了股價偏離高後,需「依規發布股價異動公告」的表述
,修改為「積極採取措施促進上市公司投資價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質量」的文字。
上述表述刪除引發了投資者聯想翩翩,甚至有觀點認為此後股價異動無需再披露,這將利好
熱衷短線投機的游資。
有專家表示,異動公告的披露是根據交易所上市規則,且對於股價異動有明確的數量標準。
中證監發布的《指引》僅是原則性提到市場表現明顯偏離時董事會應該採取的措施,二者適用情
形並不完全一致。
《財新網》引述一位接近監管人士表示,《指引》正式稿的修改一方面是因為交易所的規則
已經對股價異動公告有明確的要求,無需重複;另一方面是根據公開徵求意見的反饋,原條文的
寫法可能在實務操作中引發歧義,或被誤讀為董事會的責任僅限於按規定發布股價異動公告。
另一位接近監管的人士指出,徵求意見稿和正式稿表述通常在表述上都有所調整,市值管理
中沒必要再涉及股價異動的公告,後者已經有成熟的機制安排。若是全市場都無需再披露股價異
動,那麼交易所的相應規則應該同步修改,顯然沒有。
根據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現了交易所認定的異常波動時,交易所可根
據異常波動程度和監管需要採取相應措施,包括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要求
上市公司停牌核查並披露核查公告、向市場提示異常波動股票投資風險、停牌等。(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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