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27日北京專電》中證監在公開徵求意見一個半月後,正式
發布減持新規,新規之下,大股東不得融券賣出本公司股份,不得開展以本公司股票為合約標的
物的衍生品交易,限售股不得轉融通出借,明確要求離婚分割後各方持續共同遵守原有的減持限
制,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公司破發破淨或者分紅不達標情形下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股
份。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正式公布,全面完善減持規則體系,嚴格規範大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減持,堅決防範各類繞道減持等要求。規則所指大股東,是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
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此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以及其他股東減持其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也適用《減持辦法》。
* 股東在破發等情形下不得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
《減持辦法》共三十一條,總體保持了《減持規定》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內容,將原有的規範
性文件上升為規章,並針對市場反映的突出問題完善了相關內容:一是嚴格規範大股東減持。明
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破發、破淨、分紅不達標等情形下不得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減持股份;增加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前的預披露義務;要求大股東的一致行動人與大股東
共同遵守減持限制。
二是有效防範繞道減持。要求協議轉讓的受讓方鎖定六個月;明確因離婚、解散、分立等分
割股票後各方持續共同遵守減持限制;明確司法強制執行、質押融資融券違約處置等根據減持方
式的不同分別適用相關減持要求;禁止大股東融券賣出或者參與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物的衍生品
交易;禁止限售股轉融通出借、限售股股東融券賣出等。
三是細化違規責任條款。明確對違規減持可以採取責令購回並向上市公司上繳價差的措施,
列舉應予處罰的具體情形。此外,還強化了上市公司及董事會秘書的義務。
*因離婚等導致大股東減持股份,過戶後需持續遵守規定*
中證監指出,因離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導致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股份
的,股份過出方、過入方應當在股票過戶後持續共同遵守本辦法關於大股東減持股份的規定;上
市公司大股東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份過出方、過入方還應當在股票過戶後持續共同遵
守本辦法關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減持股份的規定。
中證監表示,下一步將持續強化對股東減持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從嚴懲處違規減持行為
,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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