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基金會昨天(24日)舉辦國家憲法日晚宴講座,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勇致辭時表示,憲法中所指的「港人治港」,並非完全指香港只能由香港人自己治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的主權者,負責決定特區的設立及制度,擁有對內的最高權、對外的獨立權及自衛權,也可以透過開口權利,行使任何認為應由它行使的其他權利。除中國以外,其他國家都是一樣。
張勇表示,雖然中央會治港,但保留香港高度自治的權力。他以新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為例, 作為區內最高立法機關,即使法律通過自治條例,不能馬上生效,必須先上報中央,經過審視是否符合憲法及其他全國法律後才能生效,但香港立法會所通過的法律,只要獲得過半數議員表決贊成便能立即生效,正是香港特區高度自治的體現。
*特區法律向中央備案不影響生效*
不過,他亦提到,香港立法會通過的法律,雖然即時生效,但《憲法》有其監督權,特區制定的法律,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備,審查主要針對四方面,包括法案會否牴觸憲法或基本法、會否違反在香港實施的14部全國性法律,以及會否違反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出涉及香港的決議。若有牴觸,將被發回,法律會立即失效。
張勇又指,自回歸以來,截至今年8月,香港特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備本地法律達844件次。
《經濟通通訊社25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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