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建議修訂《保護海港條例》,面積不超過0.8公頃、符合指定類別的海港改善工程可申請填海,涉及海濱長廊和單車徑等14項設施。發展局局長甯漢豪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上表示,最近有評論質疑,指今次修訂是將行政機關要證明大型填海有「凌駕性公眾需要」的責任,轉嫁予市民,由市民負責舉證,她表示有關說法不成立,亦莫名其妙。
*否認修例轉嫁舉證責任*
甯漢豪解釋,整條條例現時或經修訂後,都無提及要由法庭審批大型填海工程,亦無提到要任何一方證明或反證明甚麼東西,一直以來,填海是否有「凌駕性公眾需要」的評估都是政府的工作,如市民不服有關決定,不論過去,現在或將來,都有權提出司法覆核,由法庭決定是否批出許可。
甯漢豪表示,政府提出的修訂,在完成後並無免除政府的把關職責,反而是強化及制度化,將來相關部門提出填海時,要經法定程序進行評估及諮詢,再交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是否信納,才可展開,令機制更完備。她又強調,政府並不打算在維港大規模填海造地。
《經濟通通訊社25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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