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10日專訊》中國人民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范一飛受賄一案今日在湖北
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范一飛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
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
,不得減刑、假釋;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判決指,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22年,范一飛利用擔任原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信託
投資公司計財部經理、總經理助理、資金計劃部副主任,中國建設銀行資金計劃部副主任、財務
會計部總經理、計劃財務部總經理、行長助理、黨委委員、副行長,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黨委
委員、副總經理兼上海銀行董事長,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
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業務承攬、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86億餘元人民幣。
*死緩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法院認為,范一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
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
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
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范一飛
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
、假釋。
60歲的范一飛2022年11月落馬,是中共二十大後首位落馬的金融系統副部級官員。
去年6月初,范一飛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中紀委國家監委當時的通報顯示,范一飛所涉問題包括
:縱容親屬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搞權色交易;違規干預、插手執法活動;毫無紀法底線,膽
大妄為,「靠金融吃金融」、「以錢生錢」,長期以「投資」為名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
為他人在貸款融資、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等。(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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