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2/2019
稅局再入稟 追收印花稅
【晴報專訊】印花稅署本周初入稟向業主追討印花稅後,昨再「出擊」,入稟高院指兩名以340萬元買入何文田華欣閣單位的買家,欠付51萬元買家印花稅達6年,連同欠稅及10倍罰款,向買家追討共561萬元,成為本周內第2宗被印花稅署追討印花稅的個案。
案的物業為何文田華欣閣一單位,已經易手。
原告律政司,2名答辯人為徐若婷及徐秋虹。入稟狀指,2人於2013年1月17日簽訂買賣合約,以340萬元買入何文田太平道5號華欣閣一單位。據土地註冊處資料顯示,二人於2017年5月將單位易手,以410萬元售出,從中獲利70萬元。據銀行估價,該單位實呎298,樓齡39年,現估價約506萬元。
當局三度追討不果
印花稅署在本周內先後兩次入稟,向買家追收印花稅及罰款。
入稟狀指,據《印花稅條例》,就任何於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交易的住宅物業,買家均需支付樓價15%的買家印花稅(BSD),除非買家按《宣誓及聲明條例》作法定聲明,宣稱是香港永久居民,及在買入該物業時是代表其本人行事。
但2名答辯人從未作上述聲明,亦從未申請豁免印花稅,故兩人需支付51萬元印花稅,惟署方先後於2017年2月、去年11月及12月3次追討有關款項不果,答辯人亦沒申請豁免,署方遂假定2人不符申請豁免資格,由於支付法定付款期限已過,署方入稟向2答辯人追討除51萬元印花稅外,另加稅款額10倍的罰款,即共追討561萬元。
補辦法定聲明應能豁免
美聯物業住宅部行政總裁布少明表示,一般買家會在律師樓辦理「簽買賣合約、樓契,再報釐印」的程序,對事件感莫名其妙。大律師陸偉雄指,代理律師理應替買家辦理,惟現時不少行家以低價律師費招徠,「哪些(服務)包、哪些不包,或令律師與買家存有誤會」,他提醒買家在買樓時不能掉以輕心,須確保完成所有程序及聲明。他指,涉事買家應盡快聯絡稅局,補辦法定聲明,應能豁免罰款。
印花稅署署長本周初先向一名北角健威花園買家追討印花稅及罰款,該買家於2013年1月以436萬元購入涉案單位後,未作法定聲明,印花稅署追討不果,遂入稟追討印花稅連罰款共719.4萬元。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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