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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醫療指示刊憲!患者預先書面訂立可拒絕接受維生治療!有甚麼申請條件?分析與安樂死2大分別

預設醫療指示刊憲!患者預先書面訂立可拒絕接受維生治療!有甚麼申請條件?分析與安樂死2大分別

健康解「迷」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為實施預設醫療指示訂立法律框架,讓人可指明自己一旦無能力決定時,可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包括心肺復甦術。措施會採取「慎入易出」原則,即預設醫療指示須以書面訂立,並有包括註冊醫生在內的見證人在場,但撤銷有關指示時可以只透過口頭、書面或銷毀方式進行。

 

採「慎入易出」原則 病人可口頭取消決定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為預設醫療指示、不作心肺復甦及居處離世設立法律制度。文件指出,訂立指示時必須有不少於2名見證人在場,其中1人必須為註冊醫生,而每名見證人須符合若干條件,包括盡本身所知不是遺產受益人等。撤銷指引方面,政府擬容許病人在有精神能力作決定時隨時以口頭、書面或銷毀方式提出。當局表示預設醫院指示有別於安樂死,病人仍不得拒絕基本治療或要求處方以結束生命。當局亦研究容許以電子形式填寫數碼表格以訂立預設醫療指示。

 

草案有助醫護人員「救人犯罪」

 

  醫療衞生界立法會議員林哲玄今日(23日)接受電台節目訪問時表示,草案提供清楚的法律指引,在尊重病人意願下免除以往因家屬不同意而對醫護造成壓力情況。他又認為草案有為醫護提供足夠保障,避免醫護人員出於良好意願而救治已作預設醫療指示的病人作救治,因而要承擔法律責任。

 

  另一方面,政府同時建議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及《生死登記條例》相關條文,讓居於殘疾院舍及指明院舍的末期病人較容易選擇在居處離世,減少因院舍須按規定向當局報告院友離世,而要將彌留院友送院所造成的不必要痛苦及治療。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將於明日(24日)刊憲,並於12月6日首讀及開始二讀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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