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4/2011
教育局需要補課
政治人在經濟媒體寫點女人心思,就是我的新專欄《政‧經‧女人》。當中談不上真知灼見,只是把自己對香港政治、經濟和人文的一點看法與讀者分享。專欄雖然以「女人」為名,首篇文章則一字記之曰「男」。
「男」者男校也,所指的是位處港島西區的官中名校英皇書院。英皇書院縮班事件上,令我覺得教育局官員在語文運用上有改進空間,如假包換的來過孔廟門前賣文章,跟教育局官員談中學程度的詞語解釋。
教育局去年初推出「自願優化班級計劃」,鼓勵「自願」參與的中學減收1班中一,即由5班減至4班,過渡期5年,期間容許校方保留減班之後帶來的超額教師,及每年可享25萬元額外津貼;而政府期望新措施可以改善教學質素,舒緩收生不足問題和改善學校環境擠迫。
作為「優化」計劃,既有優惠,又有好處,應能吸引官津中學「自願」參與。當日計劃名稱冠以「自願」二字,亦應預期學校持份者有合理期望,可反對參與。
但今年2月底,英皇書院校管會討論有關問題,主席(教育局代表)宣布參與減班計劃,並拒絕就此在校管會進行表決,稱校管會無權左右辦學團體,即教育局的決定。
如這是考試題目,要學生填入適當詞語,相信學生應該不會選擇「自願」,而會選擇「強迫」,因為「強迫」一詞的解釋為:強力逼迫;在此情況下應用,更為適合。
現在談一下英語運用,我想說一下Shall和Should的用法,最常見的用法是當主詞為I和We時,Shall用作顯示未來的時態。而在撰寫法律條文或規條時,Shall有「必須」意思;而Should的確定性相對於Shall較弱,可理解為「需要」。
校管會章程書明,所有問題必須投票決(Shall be determined);而有關接受教育局指令的條文則是(Should adopt)需要接受使命和執行政府政策。但教育局官員稱,校管會章程要求:會議一般以投票表決,除非另有決定,執行政府政策正是另有決定。從字義上,實 在無法得出這樣的理解,看來只有check卷(司法覆核),由法庭解讀章程。
最後一個問題是怎樣解釋「中學」,究竟中學是否包括官中和津中。因為既然教育局作為16間官中的辦學團體,一早決定要參與減班,何不開宗名義說明立場,讓持份者知道自己的學校已經被「自願」咗,所謂諮詢只是知會。 如今官中的情況是:話就話俾你自願,如果你唔自願,咁就由政府來自願;英文有個類似的說法是:A second bite of the cherry。但小小的一顆櫻桃,第二口應只會咬著核或梗,小心噎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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