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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5/2018

代客探監 終審奇裁

  本港首宗「代客探監」案早前於終審法院進行上訴,日前裁定探監的上訴人得直。這個「離地」的裁決頗為「離奇」,也少不免令市民莫名其妙。雖然「代客探監」變得合法,但是否合理,不言而喻,公道,自在人心。

 

  有公司東主和僱員因受客戶委託,代為探訪候審人士而被控串謀詐騙罪。兩人早前就相關控罪,上訴至終審法院,並以《監獄規則》中「朋友」的定義作為上訴的理據。

 

  終院將「朋友」界定為「毋須與候審囚犯相識,只要探監者並沒有不當意圖」便可,並認為上訴庭誤將候審人士與已被定罪的在囚人士混為一談。判詞指出,上訴人是受候審人士的親人委託,代為履行親友的作用,此舉不會扭曲「朋友」意思,因此,「朋友」的定義應擴大至涵蓋上訴人的角色,而上訴人聲稱自己是候審人士的「朋友」並非失實陳述,故獲判上訴得直,真令人啼笑皆非。

 

  「朋友毋須相識」?這無疑已超越了一般人的理解。根據《漢語詞典》,「朋友」是除情人或親屬之外,彼此有交情的人。

 

  事實上,朋友應是雙方人際關係已發展到某個階段的人,從相識、泛泛之交,以至好朋友、知己等,似乎連幼稚園學生都不會懷疑自己的理解;至於候審與在囚人士在「朋友」方面又應分別有不同的理解,就更非普通人所能理解了!

 

  若實事求是地去看,「代客探監」本質上,「朋友」根本並沒有感情存在,而只有利益關係,固然稱不上甚麼情感上支持、協助在囚人士更生,連代傳物資的意義可能也不太大,因日用品如毛巾等,基本囚所都會有提供,反而那些委託探監的「客戶」身份及背景,卻更耐人尋味,他們會否容易成為社團內部的傳話人或代社團人士「處理」事務,不得而知,但肯定會加重了懲教署在資源上,尤其是前線工作人員的保安壓力,以防有任何「閃失」。

 

  「代客探監」日後會否成行成市,尚須拭目以待,但短期內就肯定變成獨市生意。這不但會對懲教署日常運作造成不必要的妨礙,尤其是為加強保安,而令職員要更加警覺,而在支援在囚人士更生,無論是候審或已被定罪者,又從何談起呢?

 

  無上限的同理心和同情心,對「代客探監」在法理上構成了另一番理解,但這卻給社會發放一個錯誤的信息,還可能會令懲教署增加不必要的行政措施加以防範,以保護所有在囚人士的人身安全,並確保懲教所正常運作。社會對這樣一個建基於法理或同情心的「離地」裁決所須付出的代價,是否也太大了一點?一個超乎普通人所認識的情、理之法,真不普通,是否︰此法只應天上有,人間哪得幾回「行」?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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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猫狗比人大發表於 2018-5-20 03:49 PM via mobile
  • #25
  • Scenario 2

    富囚犯: 阿仔唔來探我既?

    代客探監中介: 你阿仔在我地屋企暫住。佢最近惹左麻煩野要2千萬擺平。入數紙带埋來了

    富囚犯: 咁似電騙但我打唔到電話俾阿仔

    中介: 咁你簽唔簽呀?兩千個濕碎唶阿仔在我屋企衣食住行「朋友」唔通唔講錢咩?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GreatChinese發表於 2018-5-20 11:12 AM via mobile
  • #24
  • 不是

  • 引用 #18 六十後男士 發表於 2018-5-19 11:52 AM

    你係咪講人大沒有把好關, 做成香港司法潛越?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猫狗比人大發表於 2018-5-20 07:20 AM via mobile
  • #23
  • “代客探雀”廣告(某星球城市)

    女: 每月缺堤夜晚,m巾幾多都好似唔夠!oh I mean 我男友

    代客探監中介公司: 你男友唔用我公司新服務「代客探雀」?

    女: 佢好挑又剔得,要有得揀呀

    代客探監中介公司: 歌仔有得唱喎,“世界上有千百様雀,只信我馬伕一個,無論要幾白淨,無論要幾肚餓,總有索索陪着哦”

    女: 合法?

    代客探監中介公司: 咪玩啦,俗語云:”朋友雀難,交不援辭“呀!「朋友」你幇下我(中介費)我探下你寶貝(雀仔)「朋友」互相幫助絶不算從事下流的行為,以換取報酬...

    女: 代客探雀一小時$xxxx,通宵$xxxx,唔貴喎

    代客探監中介公司: 話時話,你咁得料理雀仔,可否兼職我公司代客探雀員?你「朋友」我見到你,我有小小鐘意左你呀 ^o^ 缺堤呀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wkwong1966發表於 2018-5-20 12:13 AM
  • #22
  • 回覆 #19 猫狗比人大


    “如猫兒兄常引聖經的行徑,便完全是出於這種歪曲了聖經的原意的思想”

    原文是:「聖戰」的行徑

    相信是我表達得不夠清楚,我的意思是,因猫兒兄曾表達過有關一些自殺式的襲擊行動或行為的人的問題;我個人認為那些人是源於對聖經一種曲解的心態而造成的;而這種曲解的另一些人物,便如今天的美國人也是一樣而已,只不過在做法上是不同。

    令猫兒兄誤會了,實感抱歉!

    雖則,我和你對聖經的理念和想法並不相同,但這亦只限於角度的問題和立場而已。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猫狗比人大發表於 2018-5-20 12:03 AM via mobile
  • #21
  • “與賣淫相關罪行通通作廢?”

    某星球城市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17(1)條 列明,「娼妓」是指男性或女性娼妓。任何男性或女性,出賣自己的身體,從事下流的行為,以換取報酬,就是娼妓

    邊仲有賣淫?
    與(3唔識7)「朋友」做愛唔算賣淫(從事下流的行為)喎(註:現行法律,同男演員拍4仔打真軍,同one night stand請飲野男仔都是同「朋友」do唔賣淫)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猫狗比人大發表於 2018-5-19 09:46 PM via mobile
  • #20
  • 地點 : 某港

    假港人治港者髮官
    染黑廉潔城市(不可告人任務)
    何止老廉執得
    公職人員申報制度執得

    (1) 十幾個物業唔報吹波糖?

    一旦東窗事發
    轉名物業俾小三

    控方責任證明被吿唔係幫小三袋住先物業? ^O^


    (2) 小金庫收佣貪腐之都

    長毛案例後

    加害人(僱員)收佣25萬落袋私人户口一旦東窗事發,自己話真誠相信行賄公司托佢將25萬存入佢返開個教會,跟手當然馬上轉俾啦做場戯

    控方必須證明say採購員長毛收受果25萬唔係銷售方俾佢捐教會用

    老廉執得啦 ^o^


    (3) 秘撈收佣貪腐之都

    志雲大師案例前
    受害人(僱主)有權批或唔批准加害人(僱員)秘撈和收佣

    志雲大師案例後
    掉轉
    加害人(僱員)自己話真誠相信無損公司利益,就即使受害人(僱主)唔批佢又合約寫明唔得秘撈,加害人照秘撈合法

    加害人(志雲大師)之前多次偷雞秘撈而受害人(僱主)冇責罰,加害人再偷雞多次係,真誠相信受害人認同佢嘅偷雞,哈,色魔非禮沈默多次受害人之相似荒謬邏輯咁?

    仲有
    老翻公司知識產權大師飯局老翻不損公司利益(5髮官除鄧官都咁講都得)苦笑左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猫狗比人大發表於 2018-5-19 09:28 PM via mobile
  • #19
  • “如猫兒兄常引聖經的行徑,便完全是出於這種歪曲了聖經的原意的思想”

    (1) 兵法出師有「名」not 實(力)

    a) 耶穌在世 vs 不在世

    點解耶穌在世做咁多勁野最後連彼得都三次唔認係佢條靚?衰在出師有「實」!耶穌真人呈現在那一代人前!

    點解耶穌去世咁勁億億人信?勝在出師有「名」!耶穌完美「名」象呈現在後代人前!

    b) 出師有名的曹操 vs 出師有實的曹丕

    曹操挾天子(放在後台不做野不錯完美形象)以令天下

    曹丕廢漢天子(虛擬名brand)改自己個brand(人冇完美100分),結果一露底即使99分都衰硬!

    c) 猫兒出師引(聖)經

    猫兒算老幾 ^o^

    猫兒出師有經,聽者俾面部經咋

    d) 鄉港法官由出師有法律 墮落到 出師有佢地自己人治任搬龍門

    朋友^o^不如直接講“係人都探得”乜法律乜執法部門守則廢嘅!髮官講乜先係法律 period full stop

    十年河西(人)假髮港人治港
    髮官(出師有佢地人治)步曹丕後塵
    法律女神(虛擬)100分
    某國際城市人治髮官(得罪講低低地^o^)頂多49分

    終審十年河東...將不奇裁

  • 引用 #17 wkwong1966 發表於 2018-5-19 11:42 AM

    回覆 wkwong1966 續 法治也是一樣,將法治說成是完美的統治標準,也同樣的荒謬;三權分立,才是香港法 ...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六十後男士發表於 2018-5-19 11:52 AM
  • #18
  • 你係咪講人大沒有把好關, 做成香港司法潛越?

  • 引用 #8 GreatChinese 發表於 2018-5-16 03:14 PM

    早就有喇,上有人大!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wkwong1966發表於 2018-5-19 11:42 AM
  • #17
  • 回覆 #16 wkwong1966




    法治也是一樣,將法治說成是完美的統治標準,也同樣的荒謬;三權分立,才是香港法治的精神,法律條文只是其一的表徵,真正的義意在於制衡,原因是人並不是可信,人有七情六慾,也不穩定,今日的你,不等如昨日的你,這是人性;故總體精神是在制衡,並非解讀條文的準確性,因準確性和解讀性也是因人而異,這個也是無可避免的實情。

    有了所謂的前切,便有了它的限制性;大家若能接納三權分立的好處,便同樣要忍受它的壞處了;正如愛你的老婆,也要忍受她的不是之處了。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wkwong1966發表於 2018-5-19 11:36 AM
  • #16
  • 回覆 #6 昨日的我


    借閣下的問題,表達一下對法律、對聖經的想法;

    很多信徒將聖經(法律條文)視為一種權威、一種神聖不可侵犯的聖典;我有時覺得他們真的是愚笨至極的人呀!或許我先發問一個問題,聖經中除了十誡外,有那些經文是直接表明是神親自書寫的,就是主耶穌在世三十三年多,也沒有直接寫上聖經的字句;而整個聖經的成書,也是由大公教會投票而決定的,故天主教聖經,與基督教聖經是有所不同的。

    聖經不是一本法律的典藉,但信徒卻以「它」來審判人的行為,在我來說是一荒謬的理念和做法;如猫兒兄常說聖戰的行徑,便完全是出於這種歪曲了聖經的原意的思想;同樣美國佬、英國佬也不遑多樣,也濫用上帝的名字來統治全球。

    大家不要誤會,我從不否定聖經,但聖經的真正權威並不是限制人的行為的典藉,「它」只是讓人們可以透過「它」來認識創造天地萬物的神而已;沒有了這個義意,「聖經」便只是一般的歷史書而已;一本這樣的書,可以完全代表「祂」,荒謬!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wkwong1966發表於 2018-5-19 11:00 AM
  • #15
  • 回覆 #10 GreatChinese


    看到閣下的回應,似乎都要在這裏表達一下了,愚見而已,請多多包涵!

    在信仰角度,這是人的問題,人們自己解決吧!神不會介入、也無須介入!

    在我的角度,我認為是懲教處的處理不好,無必要在探監的要求條件上,浪費咁多功夫;若發現探監的人士有問題,直接報警,由警方向作出調查,發現有犯罪的行為,便告他們吧!

    若需要,當告得入時,才把這個「朋友」的定義加進去,那才有是應有之道矣!

    我們經常都用很多懷疑的心態去行事、去質疑、去反對這、去反對那;泛民的朋友們,不是這樣的心態去做嗎?我既不同意用陰謀論去行事,故我也接受終審法官的裁決啊!

    最後,多謝閣下記得我的存在,感謝了!與有榮焉!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GreatChinese發表於 2018-5-18 11:35 AM
  • #14
  • 又或者加多一项:其它,朋友,亲戚。

  • 引用 #13 GreatChinese 發表於 2018-5-17 12:12 PM

    其实好简单,法官都讲咗,朋友的定义不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现在惩教处可做的是修改法例,定清楚,什么 ...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GreatChinese發表於 2018-5-17 12:12 PM
  • #13
  • 其实好简单,法官都讲咗,朋友的定义不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现在惩教处可做的是修改法例,定清楚,什么叫做,朋友。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GreatChinese發表於 2018-5-17 12:09 PM
  • #12
  • 足球比赛用球证不用摄影机!点解呢?
    不完美就是完美!

  • 引用 #6 昨日的我 發表於 2018-5-16 02:58 PM

    原審、上訴庭、終審的法官,都是有豐富法律知識,而且亦打過唔少官司,有多年經驗才能當上。但係,佢地某些 ...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一成發表於 2018-5-16 05:48 PM
  • #11
  • 代官判刑
    代官出糧

    總之你代得出都可以代

    代代相傳 你有冇問過下一代?


    香港法官簡直是一個笑話 (代笑)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GreatChinese發表於 2018-5-16 03:20 PM
  • #10
  • 还有那个猫兄,和wk
    让我在此帮他们回答,
    大家都是神的子民
    毋須與候審囚犯相識,只要探監者並沒有不當意圖”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GreatChinese發表於 2018-5-16 03:14 PM
  • #9
  • 四海之内皆兄弟啊?

  • 引用 #2 吡吡 發表於 2018-5-16 10:19 AM

    做得朋友,點都有啲野,令大家同意發生關係嘅,點會話一都冇架?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GreatChinese發表於 2018-5-16 03:14 PM
  • #8
  • 早就有喇,上有人大!

  • 引用 #4 六十後男士 發表於 2018-5-16 10:47 AM

    又一次證明, 假髮人飲洋水大, 忽視中國文化. 也證實假髮人濫用職權, 擅自以案例來創造新法律. 早前梁愛詩對 ...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GreatChinese發表於 2018-5-16 03:13 PM
  • #7
  • 不完美,就是完美!

  • 引用 #6 昨日的我 發表於 2018-5-16 02:58 PM

    原審、上訴庭、終審的法官,都是有豐富法律知識,而且亦打過唔少官司,有多年經驗才能當上。但係,佢地某些 ...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昨日的我發表於 2018-5-16 02:58 PM
  • #6
  • 原審、上訴庭、終審的法官,都是有豐富法律知識,而且亦打過唔少官司,有多年經驗才能當上。但係,佢地某些判決,可以原審判有罪、上訴庭判無罪、終審又判返有罪的。我地一般小市民,應該如何解讀呢? 不少人包括在下,也開始對「法治」二字失去信心,明明法律是有白紙黑字,但點解判決還是可以南轅北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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