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2010
千呼萬喚始出來的競爭法
最近,我跟特區高官聚餐時提及競爭法一事,大家亦不禁莞爾。記得90年代我出任副工商司時,社會已出現要求立法促進公平競爭的呼聲,但當時港英政府不願透過立法規管競爭問題,遂想出一緩衝辦法──由消費者委員會負責個別範疇研究(Sector Specific Studies),就個別範疇的競爭問題對症下藥。
當年消委會經過研究後,指銀行公會商議利息的習慣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當時香港銀行公會有協商利息的做法,令銀行間無需競爭,可將息口固定於有利銀行的水平,變相令市民難以即時享受低息的好處),令銀行公會取締議息安排。其實,此議息安排在西方早被視為違反競爭的price fixing cartel。這種個別範疇研究成為當時的擋箭牌,成功助政府舒緩立法的壓力。後來,要求推出競爭法的呼聲再度高漲,政府想出另一方法──成立競爭諮詢委員會(Competition Advisory Committee),又成功多拖延十年。
然而時至今日,競爭法立法已到了拖無可拖的地步,鑑於種種政治和社會壓力,政府終於決定引進競爭法。那麼,究竟為何社會要求定立競爭法?政府又為什麼要迴避立法?這兩個問題值得探討。
歐盟例子 小心參考
香港一直自詡是自由貿易經濟體系,但其自由開放卻只限於商品交易(trade in goods),例如零關稅、沒有入口配額等安排,令商品貿易方面能作公平競爭。但香港的服務交易(trade in services)素來被指不公平,例如美國商會多年前曾向香港政府投訴,指外地律師及醫生來港執業需考牌,而專業試門檻過高,變相成為香港業界的保護屏障;又例如全港只有兩家電力公司、由兩大集團壟斷超級市場業務,間接引致相關貨品價格高企。
從政府角度看,世上沒有任何經濟體系是絕對公平的,當中或多或少有不公平競爭現象;要減少這些現象,應使用行政方法或立法手段,抑或引進西方的公平競爭法?政府深明引用外國例子的難處,以歐盟為例,其轄下辦事處有整個部門執行競爭條例,針對五大範疇,包括反壟斷、規管合併、價格操控、市場分配,以及濫用市場領先地位,該競爭部門需要大量人手執行工作,是以由西班牙政客Joaquin Almunia牽頭,其私人辦事處(cabinet)就有多名熟識法律和經濟學的專家負責工作,且有權力執行罰款;而法庭亦能下令中止企業間之合併,可說是個龐大的官僚系統,權力甚大。
香港是否適宜參照外國例子,花大量公幣成立這系統?成立之後,如何避免系統濫權?它又能否有效制衡不公平競爭現象?實在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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