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2017
【來學吧!】救心機AED與心外壓CPR(下)
相中那個披頭散髮的人,就是我。我在努力學「徒手CPR」(Hands-only CPR)。
美國心臟協會(American Heart Association,簡稱AHA)為了推廣「徒手CPR」,在美國多個機場及辦公大樓,設置這台訓練站。圖中這一台在克里夫蘭。
「徒手CPR」的學習要點,只有兩項:先打緊急救助電話(香港的當然是999),再在昏倒的人胸口上,以每分鐘100至120下的頻率按壓。好處是步驟簡單,容易記住。
那麼學會又有甚麼用呢?救人。美聯社曾報道,大學生Matt Lickenbrock在等候轉機時,於機場裏的AHA訓練站學會「徒手CPR」。恰恰兩天後,他在校園裏救活了一名被閃電擊中而沒有脈搏的同校學生Sean Ferguson。
透過訓練站學「徒手CPR」,是一個不錯的構思。訓練用假人內的電子儀器,記錄我做心外壓的頻率和深度,從而顯示分數,表示我做對的百分比。Lickenbrock學三次便得滿分,我呢,從第一次只得2分,到第n次也只得30多分,成績當然不行!雖然我跟得上每分鐘100至120下的頻率――在邊做而訓練站邊播放1970年代流行一時的Bee Gees名曲Stayin’ Alive的音樂下,按壓的節奏不難跟上,但深度則很難掌握,每每只及標準5厘米的一半。
「徒手CPR」,亦即不吹氣的心肺復甦法,只做心外壓。傳統的心肺復甦法是30:2,即每壓心30下,做人工呼吸2次,如此循環做下去,直至醫護人員接手或當事人恢復呼吸為止。我向本港兩大急救訓練機構――香港紅十字會及香港聖約翰救傷會查詢,他們均表示急救班上教授的是30:2。不過,他們也會在課堂上或急救手冊上,提及「徒手CPR」的做法。
聖約翰救傷會助理訓練經理潘啟枝向我說,曾接受傳統CPR訓練的人,一旦在現實情況下覺得應用人工呼吸有困難,又或心裏有顧忌,可以只按壓,不吹氣。「教就教最好的,用時(急救員)便要因時制宜。」他說,如果連心外壓也不做,那麼昏迷的人便會喪失獲救的機會。
至於沒有接受正規急救以至CPR訓練的人,醫學界的建議是:做「徒手CPR」總比甚麼都沒做佳。且看下面的照片:
AHA「徒手CPR」訓練站的熒幕除了打出我的成績,頂端還附有一句話:Remember, any CPR is better than no CPR to someone who needs it. Your actions can only help. 它跟2012年《東方日報》這篇報道引述時任香港心肺復甦委員會主席周雨發的話,意思接近:「你乜嘢都唔做佢會死,冇乜嘢情況係差得過死,所以點都要試吓。」
更何況,醫學界認同,「徒手CPR」跟傳統30:2的CPR,救治效果相若,對於不曾受訓的人來說,更易掌握。至於香港將來會不會推廣「徒手CPR」,香港紅十字會回覆本欄查詢時寫道,香港大學醫學院急症醫學部較早前與該會及其他訓練機構聯絡,討論有關合作推廣「徒手CPR」,詳細計劃仍在商討中。
真希望「徒手CPR」能在香港「流行」起來。
香港心臟驟停的存活率,在亞洲國家或地區之中,應該是數一數二的低。去年12月港大急症醫學部的記者會引述研究指出,香港只有2.3%(2012至13年數據),比韓國(8.5%)、日本(5.2%)、台灣(4.6%)及泰國(4.2%)都要低,跟新加坡的2.5%差不多。香港確有極大的「進步空間」。
有些情況下,真的不能單靠醫院和救護員,心臟驟停絶對是一例。美國的數據顯示,在醫院以外發生的心臟驟停個案,九成在救護員抵達前返魂乏術。若沒有人施救,每過1分鐘,患者生存率便下降7至10%。換言之,10分鐘內若無人施救,性命堪虞。在救護員尚未抵達時,旁人如你我若學過CPR,以至本欄上篇提到的AED,也許能像前述的大學生Lickenbrock一樣,用得著學會的技能,及時施以援手。
之前在AHA「徒手CPR」訓練站的成績實在見不得人,去年秋天,我參加了本地的CPR及AED合併證書課程。畢竟,受訓過,知道壓在胸部哪個地方,如何才叫壓得夠深,加上實習和考試合格,信心自然比較大。
CPR及AED合併證書課程:
後記:
施救不成,會否背負法律責任?聖約翰救傷會助理訓練經理潘啟枝提供了該會急救手冊上這部分的內容,讓普羅大眾多認識這方面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原則上,要構成刑事罪行,需要證明被告人有犯罪的動機。急救員如對傷者當時所受的創傷作出合理的評估,並根據評估施行急救措施,在行為上是沒有觸犯刑法的。就算在評估傷勢方面有錯誤,因而採取了錯誤的急救措施,急救員如果沒有對傷者造成傷害的動機及沒有涉及嚴重疏忽,也毋須負上刑事責任。
●作為急救員,一定不能對傷者心存歪念。假如從一名合格的急救員的角度來說,他的行為被證實並非傷者當時的傷勢所需,而他的行為亦可反映他心存歪念,是可以構成刑事罪行的。
民事責任
●急救員基於人道立場施救,在民事責任方面,他對傷病者即負上了一般醫護人員對傷病者應負的「謹慎責任」(Duty of Care)。
●假如一名合格的急救員在面對同一現場環境及傷病者的病徵時,會根據合理的急救理據,而採取同一措施施救,即使有證據顯示急救員施行急救時反令傷病者受到傷害,這名急救員亦將無須對此負上「疏忽」(Negligence)的民事責任。
本欄旨在集思廣益,內容謹供讀者參考,惟不能代替醫囑。如有疑問,宜與您的主診醫生商量,以得出切合您的治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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