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9/2012
婚前與婚後協議書的分別 (上)
何敏怡
何敏怡
何敏怡律師專長家事及婚姻法,2011年加入咸頓金仕騰律師行。
她為本港和外國客戶,就離婚、裁判分居、子女管養權及探視、附屬濟助、婚後協議、跨司法管轄權問題,以及離婚後事項提供法律意見;亦曾辦理民事訴訟和遺囑訂立及認證等事宜,且具有廣泛的庭上訟辯經驗。
何律師於1998年獲認許為香港律師,亦是婚姻監禮人,其主要專業服務範疇如下:司法管轄權爭議、離婚和裁判分居、分居協議、婚姻財產分配協議、婚前和婚後協議、子女管養權爭議、子女照顧及管束的相關法律程序、已婚或未婚父母的權利和責任、監護安排的相關法律程序、與《海牙公約》有關的父母擄拐子女離境問題及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向法庭申請委任受託監管人和提供相關協助。家事法庭
顧名思義,結婚前簽的協議書為「婚前協議書」,結婚後才簽的為「婚後協議書」。在香港,與婚姻有關的法例基本上源自英國,而且在九七回歸前,英國較高級的法庭頒下的判決書對本港的法庭有約束力。雖然在九七後,香港有自己的終審法院,但英國法院的判決書仍然對香港的法庭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婚前協議書
兩個人在結婚前,若希望就將來分開或離婚時應如何處理子女與財產的事宜定下條款,可找律師草擬婚前協議書,而且最好各自分別找律師就協議書的內容給予法律意見。
如有客人前來找筆者草擬協議書,第一件事我會告訴客人的,就是婚前協議書對家事法庭並沒有約束力,即法庭無須根據協議條款頒佈命令。理念是因為簽署婚前協議書與結婚的精神背道而馳。如認為條款是不公平或不合適的話,法庭還是有最終的決定權。比方說,如協議內容說將來離婚時,子女的管養權必須歸男方,而且女方只能得到很少的贍養費,則法庭很大可能會不理會協議書的內容。話雖如此,在某些情況下,結果可能又會不一樣。例如雙方都不是第一段婚姻、各自有某程度的事業或財產、各自有子女、並不打算再生小孩及財政於婚後將會獨立的話,則一份在各自向自己的律師索取法律意見後才簽署的協議書,對法庭在考慮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或贍養費的多少會有重要的影響。
那些人會簽婚前協議書?
在中國人的社會,對於未結婚就談及離婚,始終有點忌諱,亦破壞了結婚的甜蜜氣氛,大煞風景。所以只是諮詢的居多,但認真的簽署婚前協議書的客人較少。一般會簽的以外國人或富二代的情況較多。
外國地方
在外國某些地方,簽婚前協議書很普遍,而且在當地是具有法律效力及約束力的。好像在法國,簽署婚前協議書是由國際公證人(notary public)安排,而且有既定的要求、程序及時間表,當地法庭會推翻協議書的機會很微。所以,外國人會較容易接受簽署婚前協議書的概念,認為可以減少離婚時的爭拗。
富二代
一些非常有錢的父母擔心,媳婦或女婿將來離婚時會瓜分子女的財產,亦會要求未來媳婦或女婿簽署婚前協議書。但不是沒有陽奉陰違的例子,就是雖然簽了協議書,但其後又簽署取消協議。
時代的轉變
由於現今社會資訊發達,現代人的教育水平亦已提高,故英國不時有法庭的案例指出,如雙方在簽署婚前協議書前已獲得充分的法律意見,清楚知道文件的內容及簽署的後果,但仍然自願簽署的話,則不執行協議內容反而會對另一方造成不公平,因為他或她多年來可能已根據協議書的內容而行事,到頭來文件的內容卻不被法庭接納,有違合約的精神。兩派學說,各有支持者。在香港,暫時仍未有定論。但在英國,法院已逐漸改變以往的看法,2010年英國的案例Radmacher就是很好的例子。
至於婚後協議書的情況,筆者會在下期專欄與讀者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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