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4/2015
撤消亞視牌照 是「最黑暗的一天」?
亞洲電視續牌事件拖拖拉拉、擾擾攘攘了一段頗長的時間,特首聯同行政會議終於決定依法辦事,撤消其牌照。亞洲電視最大股東王征先生,在得知決定後,公開慨嘆:「這是最黑暗的一天!」也不知他是指香港電視史上,還是亞洲電視生命中最黑暗的一天。
亞洲電視前身為麗的電視,乃香港自殖民地時代以來的第一間電視台,歷史悠久,也曾經有過一段光輝的歲月,在今天這樣黯然結束,確是令人感到有點無限惆悵。但亞洲電視被撤消牌照是否真的代表著香港電視史上「最黑暗的一天」?
亞洲電視業務自無缐電視開台以來便每況愈下,到了近年更可說是一蹶不振。亞洲電視業務江河日下,除了因循守舊,經營無方之外,缺乏競爭能力也是重要原因。奇怪的是,亞洲電視從沒有就無線電視的反競爭行為提出任何投訴或異議,似乎默認經營失敗是他們財政情況急劇下滑的主要原因。問題是經營不善是否乃撤消牌照之理據,甚至是唯一考慮?
我們首先要了解電視頻率是有限和寶貴的公共資源。有效地使用這些頻率也是影響整個社會的重要渠道之一,任何國家或地域也非常重視電視頻率為誰所控制和如何運作,電視台在所有武裝衝突或政變之首要戰略性重點便是最強而有力的例證,因此所有國家或地域對電視牌照的監控極為重視。在我們的廣播條例中對電視牌照持有人之要求也頗為嚴格,例如持有人或持牌公司的多數董事必須通常居於香港及最少曾於一段連續不少於七年的居港期。持牌人或對持牌人行使控制權的人不可以同時持有其他廣播或傳媒控制權等,而最重要的要求是持牌人及任何對持牌人行使控制權的人均必須為法例下認許的「任何適當人選」。
何謂「適當人選」?在法例中「適當人選」的定義頗為模糊。在這方面,法例只訂明特區政府在考慮持牌人或對持牌人行使控制權的人是否屬於「適當人選」時,須考慮到持牌人或個人的「業務紀錄」是否「具誠信公正品格」及有否干犯或涉及「賄賂、偽造帳目、貪污或不誠實」等刑事紀錄。雖然法例中並沒有明言那種「業務紀錄」會影響持牌人或行使控制權的人是否屬於「適當人選」,但明顯地若持牌人經營不善、資金短缺、對員工不斷拖欠薪金,那麼很難看到這持牌人的業務紀錄是令人滿意或是符合「適當人選」的要求。另外,「誠信和公正品格」的要求也意味著持牌人及其控制及行使控制權的人是否誠實可靠和待人處事是否公正持平;假如持牌人不斷發放虛假消息或對員工不公,實在很難看見這是具「誠信公正品格」的表現。
那麼回看亞洲電視過去數年來的業務經營和廣播運作,實在難以看到其持牌人或行使控制權的人屬於法例下所規定的「適當人選」,假如亞洲電視並非法律下所規定的「適當人選」,但卻因種種政治或人際關係的理由而被特區政府容許其苟延殘喘,那麼我們的廣播制度的可信性和公正性則被拖累至蕩然無存。
假若出現了這令人惋惜的局面,我們的電視史當真可說是相當黑暗。相反,特區政府依法辦事,堅守專業原則,怎樣看也不能說是「最黑暗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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