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9/2019
21世紀信託責任新趨勢 環境社會效益不可遺
投資路上,最怕遇人不淑。投資一家公司,立心不良的董事可能拿公司的鉅款光顧伴侶的美容生意;投資一隻基金,別有用心的經理可能拿信託人的錢為垃圾股票接貨。不論是公司董事還是基金經理,都是在管理「別人的錢」(other people’s money)。為保護投資者,於是就有了信託責任(fiduciary duty)的界定和監管,規定這些受託人行事必須以投資者的利益為依歸,不讓他們拿別人的錢胡作非為。
然而,近日181家美國大企業的行政總裁發表聯署聲明,呼籲企業不再單單對投資者負責,更要顧及客戶、員工、供應商和社區環境的利益。聯署陣容星光熠熠,包括摩根大通、蘋果、亞馬遜、可口可樂、貝萊德等等,一時備受關注。但大企業公開表態不以投資者利益為唯一考慮,豈不是公然違反信託責任?
拒絕殺雞取卵 追求可持續發展
世事很玄妙,有些事愈是追求,愈可能求不得,利潤亦如是。當企業專心致志榨取利潤、務求賺盡每分每毫,其營運往往對社會和環境造成傷害。不少研究顯示,這反而會削弱了企業長期的盈利能力,猶如殺雞取卵。例如高碳排放的企業,短期內或許利潤可觀,但長遠卻可能因低碳轉型帶來的監管政策或能源科技發展而受到損害。若考慮到企業價值是未來盈利的折現,投資者利益與可持續發展其實絕非二元對立──換言之,美國的企業聯署與信託責任之間並不一定相矛盾。
企業顧及社會和環境效益,其實亦鞏固了企業長期盈利的根基,為投資者創造最大的長遠價值。根據哈佛教授麥可.波特積極倡議的「共享價值」,可持續發展不應是加諸於企業身上的「社會責任」,而應是融入營商策略、與之相輔相成的一部分。從國際上的可口可樂、聯合利華,到本地的李錦記、中華煤氣等等,均推行過不少成功的可持續發展項目,同時為投資者和社會創造價值。企業推動可持續發展,不但不違反信託責任,更可能是履行信託責任的表現。
信託責任納入環境和社會元素已成環球趨勢
近年投資者亦逐漸意識到,投資環境和社會表現較佳的企業,回報和風險表現亦較佳。去年加州太平洋瓦電(Pacific Gas and Electric)因忽視氣候風險而引致大火,最終面臨鉅額索償而申請破產保護,更令投資者意識到企業忽視環境影響的嚴重後果。2018年,全球以環境、社會及管治(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ESG)投資策略管理的資產規模已成長至30.68萬億美元,反映投資者對可持續發展愈趨關注。
近年環球監管發展亦順勢而行,不少國家已經將環境和社會元素納入信託責任之中,要求基金經理或公司董事在決策過程中考慮相關因素,當中包括法國、英國、澳洲、日本等。例如法國,現時已強制要求資產管理公司披露其ESG投資政策,並且向機構投資者引入碳排放匯報要求,另一方面亦將企業對環境和社會影響的考慮明確納入董事會的職責之中。
反觀香港,不論是港交所的《企業管治守則》,還是證監會的《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當中的環境和社會元素均十分有限。見賢思齊,香港的監管機構理應深切反思:21世紀的信託責任該是甚麼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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