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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6/2020

「港區國安法」不宜有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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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岑逸飛

    岑逸飛

    資深時事評論員,曾任電台時事節目《時事分析》主持達十五年之久,也曾出任電視時評清談節目主持及電台時事清談節目主持,如《岑逸飛看世界》、《岑逸飛怪論》等,亦曾為報章社論主筆,以及為各大報章撰寫時評專欄。為學專研中西歷史哲學及《易经》義理,游走于儒、釋、道思想之間,旁及法家、縱横家、墨家、陰陽家、兵家以及術數風水,熟讀諸子百家典籍,其風格獨樹一幟,見地精闢。現為傳媒及文化工作者,并擔任大學兼任教授,講授課程包括如何將中國傳統文化應用於現代社會。

    論盡中港台

    本欄隔周四更新

  全國人大會議6月初通過制定「港區國安法」的決定草案,港人有支持有反對。但一般草民,法律知識不足,法律界人士的看法反而最值得參考。先是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楊鐵樑在6月2日就「港區國安法」發表聲明,指出「每個主權國家都有為其國家安全利益進行立法的固有權利,此一原則是不容反駁的」。

 

  繼而是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也在同日表態支持,撰文指特區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無期,認為人大為香港立國安法是「可以理解及合理的」,問題癥結只在於內容。他提出7項建議,包括法例不具追溯力、罪行定義必須合理確切、在港公開公正審訊、調查權力須受香港法律規管等。

 

  最近1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於6月20 日閉幕後,官媒《新華社》傍晚引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國安法的說明文件,公布港區國安法細節,包括會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中央會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特首指定法官審理,並且提及若香港法律和國安法不一致,以國安法為先以及國安法解釋權在人大常委等。

 

  對於這份說明文件,李國能於6月23日透過報章回應,特別指出,文件提及由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法,做法損害司法獨立。他又提到,文件提到中央機構或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仍然會破壞《基本法》下香港法院獲授權行使的獨立司法權力。

 

  李國能解釋,按照《基本法》,司法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負責決定由哪一位法官審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干預﹔而特首不具備法官的經驗和專業能力去指定法官,加上特首身兼日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不宜指定法官。至於中央機構一旦行使管轄權,有關案件將在內地處理及審理,被告便再不享有香港司法程序的保障。

 

  對於李國能的疑慮,特首林鄭月娥在6月23日的行政會議前作出反駁,指出草案主要內容提及的,是特首指定各級法院法官審理國安案件的名單,並非特首指定某位法官就某一案件聽審,日後分派法官處理每宗涉及國安的案件,仍會由司法機構負責。她又聲稱,在選派法官時她會諮詢首席法官的意見。

 

  對一般草民來說,李國能是法律專才,至少對法律的認識應多於特首。如果他也有疑慮,則草民的疑慮可能更甚。表面來看,特首已是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如今不僅委任法官,還同時負責行政及司法工作,因而存有角色衝突。最妥善的做法,似應由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推薦法官讓特首委任,這樣才足可保證尊重司法獨立。如今令人較放心的,也許是特首表示,她選派法官會諮詢首席法官意見,但口說無憑,這樣的說法最好寫入國安法的草案條文,以免讓國安法存有灰色地帶,因為雖然現任特首會諮詢首席法官意見,難保下任特首也會這樣做。

 

  中國傳統講求「正名」。孔子說﹕「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而所謂「正名」,針對法律草案而言,便是條文必須清晰詳盡,不容易引起誤解或誤會。若僅是一句由特首指定法官審訊違反國安法的人,過於簡單,難以令人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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