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2/2017
這4天怎過?
為甚麼要提這4天怎過?真的,我們香港投資者渾渾沌沌,只看恒指、看上證指數,但就沒有多看國內文件,有個文件,列明在2018年1月1日起,超過100萬億資管產品要開徵增值稅!
之前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發了36、46、70、140、56號文,是《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到了12月25日,財政部再下發56號文的補充文件,進一步補充如何給資管產品確定銷售額徵稅,這個補充文件有甚麼內容?
筆者哪知那麼多,自《金融界網》的基金頻道找來以下資料供大家參考:
56號文第1條列舉了該文件所適用的資管產品管理人及資管產品的範圍(見附表),從表述來看,56號文對資管產品管理人和資管產品的適用範圍借鑑了行業相關監管部門對資管產品的界定,該文件適用於市場上絕大多數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管產品。
在規範其所適用的資管產品範圍時,56號文並沒有區分資管產品的法律形式。目前市場上的大部分資管產品屬於契約制產品,但對其中的私募投資基金而言,其法律形式除契約制以外,還包括合夥制、公司制。一般認為140號和56號文的出台主要是針對大部分契約制的資管產品;而對合夥制、公司制的私募投資基金而言,其增值稅的適用規則在140號和56號文出台之前已經相對較為明晰。所以,此次56號文是否也適用於這兩類私募投資基金,可能需要進一步澄清。
此外,考慮到資管行業的快速發展和產品的多樣性,56號公告也規定了兜底條款,即56號文適用於「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管產品管理人及資管產品」,為適用範圍隨着行業發展的進一步擴大埋下伏筆。
56號文第1條規定,對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的增值稅應稅收入採用3%的簡易計稅方法。這一處理避免了資管產品發生費用支出時若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將面臨的受票、認證和抵扣環節,大大簡化了資管產品的納稅操作。此外,雖然簡易計稅方法下進項稅不得抵扣,但考慮到資管產品的進項稅相對較低,所以相較於6%稅率的一般計稅方法(即按6%計算銷項稅,但進項稅允許抵扣),適用3%簡易計稅方法下產品層面的增值稅負可能會更低。
年尾沽貨避稅?
至於12月25日的90號補充文件,就對有些事作了說明:
之前不少私募對新規實施日期前後,跨期的資管產品該如何繳納增值稅,存在較大的疑問。本周,財政部連同稅務總局下發財稅〔2017〕90號《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簡稱「90號文」)裏面對於資管產品的銷售額進行了明確,解釋了這個問題。
90號文第5條規定︰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有關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發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銷售額︰
(一)提供貸款服務,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如何理解,舉個例子,比如某產品在2017年6月發放的12個月的6,000萬貸款,年利率是10%,要到2018年6月一次性還本付息。如果謹慎處理,利息是600萬,可能都要繳納增值稅。
業內人士認為,按照最新的90號文,如果是2018年1月1日前產生的利息,不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大概一半的利息300萬左右都可以不繳納增值稅,即使該筆利息是2018年後才實際收到,這一半也是不用繳納增值稅的。
(二)轉讓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債券、基金、非貨物期貨,可以選擇按照實際買入價計算銷售額,或者以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處於停牌期間的股票,為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價)、債券估值(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提供的債券估值)、基金份額淨值、非貨物期貨結算價格作為買入價計算銷售額。
-怎麼來理解呢?舉個例子,假設今年買了A股票,買入價是5塊錢,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股價是7塊錢,2018年6月份10塊錢賣出了。這時候就可以選擇最後一個交易日7塊錢作為買入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果A股票買入價是5塊錢,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跌到了4塊錢,2018年6月份10塊錢賣出了,這時候就可以選擇實際買入價5塊錢計算銷售額。
業內人士認為,原來需要按(賣出價-買入價)來計算,但90號文給管理人提供了兩種計算方式供選擇,也可以是(賣出價-2017年收盤價),所以,管理人可以按照「孰高原則」,選擇對自己更為有利的計算方式。
有這個於2018年1月1日生效的條文,你道國內投資界會怎辦?我不知,你知嗎?會不會為了避稅,就在最後這回,把有厚利的,都先沽了?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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