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4/2015

保護燒國旗者的經典理據

  • 加入最愛專欄
  • 收藏文章
  • 李怡

    李怡

    1936年生,1956年開始寫作及編輯生涯,至今逾50年,任《七十年代》(後改名《九十年代》)總編輯28年。50多年來不間斷地在報刊寫小品文和政論,編輯和寫作均秉持忠於自己、質疑權貴、就事論事、不怕獨持異見的原則。近年有《細味人生100篇》《閱讀人生100篇》《感悟人生100篇》三本新書。

    一分鐘閱讀

  在《今天:366天,每天打開一道門》這本書中,記有一個「燒國旗」的故事。

 

  1984年,共和黨在德州舉行全國代表大會,有一群人去抗議總統列根的政策,一個叫格里哥利·詹森(Gregory Johnson)的人激動中扯下一家銀行門前懸掛的美國國旗,點火燃燒。結果他被起訴和被判有罪。他上訴,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後大法官以5:4裁定詹森勝訴,認定燒國旗是言論表達自由,無罪。

 

  判決出爐後,保守團體推動國會通過「國旗保護法」,在「愛國」就要「愛國旗」的壓力下,美國國會也通過了。但美國法院有「違憲審查權」,故後來再為燒國旗的事打官司,最高法院裁定這個「國旗保護法」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美國國會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法官認為,這類法律直接間接傷害人民的表達自由,如果實行,那麼積沙成塔,自由就會被埋葬在沙塵中。

 

  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東尼·甘迺迪(Anthony Kennedy)的判詞可說是經典,他說:「國旗是一個表現美國人共同理念的標誌,共同理念是:法律、和平、人類精神中的自由信念。因此,這面國旗同時也保護那些藐視它的人﹗」

 

  能保護藐視它的人,才能成為偉大的標誌。

 

「一分鐘閱讀」推介書籍

《今天:366天,每天打開一道門》

作者:郝廣才

由 格林文化 出版

(天地、商務、三聯及誠品有售)

 

  本文摘自香港電台第一台 (FM92.6-94.4) 李怡主持的《一分鐘閱讀》。該節目逢周一至周五播出,並存載於港台網站 (rthk.hk)。

 

 

 《經濟通》所刊的署名及/或不署名文章,相關內容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經濟通》立場,《經濟通》所扮演的角色是提供一個自由言論平台。

【你點睇?】新一份預算案公布,多項開源節流措施推出,你認為哪一項措施最能達致改善政府財赤目標?► 立即投票

我要回應2
You May Also Like

版主留言

Comment

登入

發表回應

登記

成為新會員

回應只代表會員個人觀點,不代表經濟通立場

  • 只看作者回應
  • 查看全部回應
  • 順序
  • 倒序
  • 潛龍發表於 2015-4-16 02:22 PM
  • #3
  • 「自由」從字面解釋就是為所欲為,不過因為人們想表達一種對認為應該容許但被限制的行為的響往,希望把「自由」變成永遠美好的東西,於是加了不傷害別人的條件。法律的目的就是界定那些行為人們沒有自由去做,把為所欲為的範圍畫一個框框。最初最高法院判詹森勝訢是對的,因為那時還未有國旗保護法,燒國旗還在自由範圍之內。但後來最高法院裁定國旗保護法違反言論自由則跟法律本身就是限制自由的本質矛盾。用同樣理據,我們也可以推論誹謗,恐嚇,甚至行騙等行為違反言論自由。因此燒國旗在美國未被立法禁止,只不過是因為情況暫時不那麼嚴重,人民還可以忍受,在這一刻不禁的好處比禁止要多。只要細心思考,大家會發現把言論自由加入憲法本身就是一種矛盾。
    自由的內涵是會隨著法律的不斷修改而改變的,是動態的,以體現人們價值觀念的改變。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ctang8發表於 2015-4-12 03:06 PM
  • #2
  • In Ng Kung Siu's case, HK basic law and courts failed to protect him from the freedom of defacing the PRC and HK flags.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traded his freedom of speech for harmony with NPC.

    Right is concrete human right. Flags are symbols. That is no brainer what is more important.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只看作者回應
  • 查看全部回應
  • 順序
  • 倒序
The Philosophy of love
  • 生活
  • DIVA
  • 健康好人生
專業版
HV2
精裝版
SV2
串流版
IQ 登入
強化版
TQ
強化版
M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