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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0

為「人大釋法」正名

  香港立法會的「宣誓風波」,引發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104條主動釋法,不少港人譁然,認為香港的法治精神沒有了,「一國兩制」蕩然無存。是耶?非耶?究竟人大常委會是否有權釋法?港人不能因為僅憑「人大釋法」這幾個字,便視之為洪水猛獸。回歸後,香港管治的基礎是《基本法》,不熟讀《基本法》,那麼對「人大釋法」的是是非非,只會愈辯愈糊塗。

 

  這使筆者想起孔子講的正名觀念。《論語・子路篇》載有孔子和子路的對答。子路問孔子:「如果衛國君主等待孔子執政,孔子先會做什麽?」孔子答道:「一定先行正名!」但子路認為此舉迂腐,孔子則回罵子路粗野,跟著說:「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凡事都要名正言順,是其是,非其非,「人大釋法」亦然。孔子對「正名」的結論是:「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於其言,無所苟而已矣。」意思是,領導做事必須說得通、說話必須行得通。領導說話,絕不隨便和馬虎。

 

  回頭看「人大釋法」,「釋法」本身,名正言順,許多反對者是情緒反應。「釋法」權力來自《基本法》第158條,這條一開始便寫道:「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以人大釋法完全合法,絕無問題。若有問題,要問的倒是人大怎樣去釋法?其內容如何?又或者其解釋權是否還有約束力,能否任意妄為?

 

  再看今次的人大釋法,所釋的是《基本法》第104條,這條寫道:「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此一條文本來語意清晰,但因為今次宣誓風波發生梁(頌恒)游(蕙禎)口呼「支那」辱華,所以「人大釋法」為所謂「依法宣誓」加上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並且不可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等規定。

 

  但此舉是否算是釋法,抑或是對原有條文的附加、補充甚至是修改《基本法》?茲事體大,當然要就教於法律界高明。因為若是附加條文或修改《基本法》,根據《基本法》第159條,權雖仍在人大常委會,還須經人大三分二多數、香港立法會三分二議員多數和香港特首同意,才向人大提出,過程複雜得多。

 

  另一問題是,《基本法》第158條又提到,人大常委員會授權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然則立法會的宣誓事宜,是否屬於自治範圍?大可交由法院處理而無須人大出手?

 

  本來最穩妥的做法,是此案先交由香港法院審訊,到最後由終審法院定奪,如有問題才提請人大釋法,如今人大繞過此一步驟,雖說是乾淨俐落,快刀斬亂麻,但爭議亦多,說不定會如孔子的預言,因為名不正言不順,令「民無所措手足」(老百姓手足無措,不知如何是好),而香港便繼續亂下去,示威無日無之,永無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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