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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3

星星貪火,足以燎原

  前香港特首曾蔭權涉嫌未向行政會議申報利益,被廉署起訴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一案,10月11 日於高等法院第三度預審,法官批准控方加控曾蔭權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指他於 2010年至 2012年間,無合理辯解接受利益,即深圳福田東海花園一幢三層式住宅的整修及裝修工程,作為他會同行會批准「雄濤廣播」(後改名為香港數碼廣播)牌照申請的報酬。

 

  案件押後至10月27日再提堂,並已排期於2017年1月3日開審。關於前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罪,其一涉及2010年11月2日至2012年1月20日,行會審批「雄濤廣播」提交的多項申請期間,曾蔭權未有向行會申報與雄濤一名主要股東(黃楚標),商議租賃深圳東海花園的三層式住宅物業,以及向該主要股東支持一筆80萬元人民幣款項。

 

  其二則指於 2010年12月至 2011年7月期間,曾蔭權未向特首辦常務秘書麥靖宇等人,披露上述單位權益,以及在未有交代建築師何周禮曾受聘負責該單位室內設計之下,建議提名何周禮受勳。

 

  今次加控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最高刑罰為入獄10年,也是為律政司首度引用,且具見香港核心價值的法治精神,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個概念不論在東方或西方,很早便已萌芽。西方是公元前552年的波斯人歐塔涅斯(Otanes)提出;在中國則見於戰國時輔助秦孝公的商鞅,以法治國。

 

  曾蔭權涉貪事件始於2012年2月下旬,報章披露他偕妻子及權貴秘密出席一個有江湖人物在場的飲宴,其後牽引出他多次乘坐富豪的私人飛機及遊艇,以及由國內富豪提供退休豪華居所,有官商勾結之嫌。此事引起輿論批評,全城震怒。

 

  曾蔭權涉貪案,到2015年10月6日,被正式落案起訴。自傳媒報道至落案起訴,事件剛好拖拉了3年零8個月。廉政公署及律政司耗費冗長時間,才決定落案起訴,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解釋是由於案件涉及境外調查,更要視乎掌握相關資料人士的合作程度所致,強調這次檢控並無政治考慮。

 

  至於曾蔭權也曾就被控一事作出回應:「我問心無愧,深信法庭會還我清白。」他的妻子也指他們夫婦倆已退休,卻被捲入政治漩渦。而曾為曾蔭權下屬的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則稱曾蔭權對香港作出巨大貢獻,又說自己與曾氏夫婦同是天主教徒,會每日為他們禱告。

 

  當然,身為天主教徒並不保證不會貪腐。《聖經》本身是反貪的,

 

  十誡的第8到第10誡,明言不可偷盜、不可說謊、及不可對不屬於自己的東西起貪念。「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誰能識透呢?」(耶利米書17:9);「貪財是萬惡之根,有人貪戀錢財,就被引誘離了真道,用許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提摩太前書6:10)。可見若天主教徒受賄,只能說明他的信仰不虔誠,是掛名的。

 

  貪之害,呂祖的《戒貪文》說得最透徹:「貪一分,有一分之禍;貪十分,有十分之禍,禍不旋踵而來…貪進一步,有一步之害;貪進十步,有十步之害,禍必反掌而見。是故貪為禍胎,貪為怨府…貪無大小,均有害焉。」

 

  「貪」這個字,上面一個「今」,下面一個「貝」,「貪」所得到的只是眼前的一點自己覺得好的東西,「貪」所得到的並不長久。勿以為貪小便宜是小事,星星貪火,足以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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