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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2

維持原判彰顯司法獨立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前學聯秘書長周永康,被控在俗稱「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非法集會案,在法庭展開覆核聆訊。

 

  3人在前年9月進入「公民廣場」,分別被裁定參與非法集會和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等罪成。周永康被判3星期監禁,緩刑1年,羅冠聰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黃之鋒則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原審裁判官張天雁,認為三人是「關心社會」,並非為「一己私利」而犯案,又説「年輕人勇於表達意見」,法庭「應給予理解」和較寬容的處理。當時她在判詞中指,三名被告事發時主張和平、理性及非暴力,相信和接納三人真心為了政治理念,而非個人利益,考慮三人有悔意,並願意承擔法律後果,因此判處社會服務令最為合適。

 

  社會上認為此案判得太輕的不乏有人。其中之一是律師會前會長、新界西立法會候任議員何君堯,較早時他已曾去信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認為三人獲輕判並不合理,不但未能夠在社會上起到警示作用,反而是鼓勵社會其他人犯法,重蹈覆轍。何氏又提到,在今次案件,感化官已明言3人並無悔意,而且即使他們有為民主付出熱誠,卻不能成為破壞法制的藉口。

 

  原審裁判官與何氏之言,顯然屬於兩種價值觀。前者相信考慮到被告尚屬年輕,且有理想,判刑宜寬不宜嚴,應該讓他們有改過自新的機會;後者相信是主張判刑寧可失之於嚴,不可失之於寛,矯枉必須過正。但正如古語有云,治亂世始用重典,而如今香港是否已進入亂世?這就有待商榷。

 

  律政司未知是否受到輿論壓力,其後終於採納了何氏的建議,決定申請覆核判刑,理據是參與或煽惑非法集結罪是嚴重罪行,一般會判即時監禁的阻嚇性刑罰,而三名被告犯案動機不能構成特殊情況。裁判官是採用錯誤判刑基礎及犯下原則性錯誤,而判處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

 

  案件在9月21日下午在東區法院再度展開聆訊,仍由原審裁判官張天雁處理。案件在法庭上,一切便依法辦理。香港是遵守普通法的地方,普通法的特點,一是假定被告無罪,寧縱毋枉;二是若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三是要援引過往案例作考慮。

 

  今次覆核審訊,律政司的敗筆,在於提出的案例部分涉及三合會或武器,被裁判官質疑,難與此案相提並論。其次正如裁判官指出,也有案例指出服務令能有效替代監禁。

 

  不能不說,原審法官是按照普通法的法律基礎,秉公辦理,而律政司提出覆核是考慮不周,因而「賠了夫人又折兵」,要為辯方付出訟費。而更重要的是,此案彰顯了香港的司法獨立。在行政、立法和司法的三權分立下,法官有獨立權力履行憲法職能,不受任何機構、團體或個人的影響,特別是免受政治的干預,依法作出公平審訊和公正裁決,維護法治精神,並有解釋法律的權力。

 

  這就是「一國兩制」的特色,也是香港的核心價值。裁判官不用向行政部門賣帳或屈服,雖然坊間謠傳政府執意對三名被告作政治清算和打壓,但即使確有其事,這種打壓現時始終過不了司法獨立這一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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