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6/2020
公務員應宣誓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公務員團隊一直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基石,特區政府各個政策局、上上下下各部門,都是依靠十九萬公務員,執行政府政策,為市民提供優質服務,這點無容置疑。然而,在目前高度政治化的社會環境下,公務員體系及理念也難免受政治化的氣氛衝擊。
有公務員高調參與去年的反修例抗爭集會甚至被捕,強調政治理念的新公務員工會成立,讓「公務員是否政治中立」、公務員操守等等問題引起廣泛爭議。最近,新上任的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指「公務員是香港特區政府的公務人員,同樣是中國香港特區政府的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要考慮此兩重身份」,更加引起軒然大波。
香港特別行政區本身就是國家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在「一國兩制」下,公務員沒有身份問題,反而公務員操守、是否效忠特區政府,更值得社會關注。
《公務員守則》清楚界定
《公務員守則》第3.7條對「政治中立」有清楚解釋:「不論本身的政治信念為何,公務員必須對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並須竭盡所能地履行職務。在履行公職時(包括提供意見、作出決定或採取行動),他們不得受本身的黨派政治聯繫或黨派政治信念所支配或影響。公務員不得以公職身分參與黨派的政治活動,亦不得把公共資源運用於黨派的政治目的上,例如進行助選活動或為政黨籌款。」
事實上,早於2004年6月9日,時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到立法會回答議員質詢,當時他便指出:「公務員政治中立,包括以下主要元素:(一)公務員的政治中立,建基於效忠政府的責任;(二)所有公務員應對在任的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盡忠;(三)公務員必須衡量各項政策方案的影響,在政策制訂過程中坦誠而清晰地提出意見;(四)在政府作出決定後,不論個人立場如何,公務員應全力支持,把決定付諸實行,並且不應公開發表個人意見;以及(五)公務員應協助主要官員解釋政策,爭取立法會和市民大眾的支持。」
四類工種性質特殊
同時,我認同公務員工會聯合會總幹事梁籌庭所指,特區政府列出四類職位,基於工作性質,回歸前後也不容許有個人政治主張:
(一)首長級官員,負責制訂政策
(二)政務主任,負責制訂政策
(三)新聞主任,負責推銷政策
(四)警務人員,負責維持治安及社會安全
記得回歸前,時任港督彭定康推動政改方案,要在立法會爭取足夠票數通過,當時我在工商科工作,所有高級官員及政務主任都收到指令,要全力幫港督拉票,游說不同業界支持政改方案(包括增加直選議席,以及新增九個功能組別,以個人票取代團體票,只要屬該組別的從業員,便可自動成為有關功能組別的選民)。可見首長級官員及政務主任,由於負責制訂及推銷政策,必須堅定支持政府政策,沒有政治中立可言。
我擔任保安局局長時,時任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陳日君,曾公開批評公務員支持時任特首董建華,是違反政治中立。我出席活動時亦被問及這問題,當時我已指出,政治中立適用於「技術型」公務員,例如運輸、科學及環保主任等,他們的工作性質以專業、技術及科學為主,不牽涉政治,自然需奉行《公務員守則》政治中立、忠誠執行政策等原則。
此外,我認為所有公務員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一)要專業地、具操守地做好工作
(二)不可因為其個人政治立場而在工作時偏離其專業
(三)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四)支持政府政策
公務員應宣誓 議案獲通過
我早於2019年11月4日,便於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提出動議,促請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4款發出行政指令,要求所有公務員(包括新入職的公務員)宣誓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以確保公務員上下一致、同心同德,維護「一國兩制」。當日,我的議案獲大比數通過,雖然議案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我認為特區政府應該落實。特區政府作為僱主,應該對僱員有要求,公務員既然在政府工作,便應該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11月27日的立法會上,黨友容海恩議員替我向公務員事務局提出質詢,追問特區政府會否制訂相關政策及發布行政命令。可是時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羅智光一直迴避問題,沒有正面回答。
宣誓一小步 未來一大步
半年後,現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終於上周公開表示,特區政府正研究公務員是否需要宣誓效忠特區政府、宣誓形式、以及違反誓言將有何後果等等,並且將於本屆立法會休會前匯報研究進度。我認為特區政府願意踏出這一小步,例如公務員分階段或分批宣誓,為公務員操守嚴格把關,對將來的影響會是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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